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作為一部行政法規(guī),,《條例》涵蓋非法集資行為的性質認定、預防監(jiān)測,、行政調查,、行政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全面,,規(guī)定到位,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將對打擊非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眾利益起到積極作用,。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guī)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近年來,,非法集資行為在全國部分地區(qū)大量發(fā)生,,個別地區(qū)甚至出現了爆發(fā)性增長。特別是,,在大量準金融,、非金融機構的推波助瀾下,非法集資披上互聯網金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新“外衣”,,隱蔽性、跨區(qū)域,、網絡化等趨勢明顯,,重大惡性案件時有發(fā)生。在這種背景下,,國務院公布《條例》,,正當其時。
非法集資根據其社會危害性不同,,可分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兩個層面,,對非法集資的打擊也區(qū)分為行政處置和刑事處罰兩種方式。在此之前,,界定非法集資行為時,,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相關司法解釋。而《條例》的出臺,,對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及時總結,彌補了非法集資領域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界限不清等不足,,在合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明確了緩沖地帶,,為行政處置非法集資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意義重大,。
從具體內容看,,《條例》主要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注重事前預防。在國務院設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同時,,縣級以上政府均要建立非法集資監(jiān)測機制,,構建從中央到地方的預防監(jiān)測網,上下聯動,,信息共享,,便于識別、監(jiān)測、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實現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同時,特別強調工商管理部門對相關廣告和互聯網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并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二是實施全面調查。職能部門對非法集資開展行政調查,,包括七個重點,。其中,第一方面為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yè),、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等行為,;第二方面為轉讓股權,、募集資金、銷售保險或者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行為,,這些都是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新領域,、重災區(qū);第七點為“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全面兜底覆蓋,。
三是強化行政處理。對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又不停止的,,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相關財物等四項措施,,此舉有助于降低非法集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明確非法集資人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的程序和清退資金來源,,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此舉有助于減少處置糾紛,。此外,,強調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有機銜接違法和犯罪兩種行為,。
四是落實法律責任。首先,明確發(fā)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其次,明確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機構因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的責任,;再次,,明確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對融資廣告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責任,;最后,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xù),、處置非法集資行為中的責任,,并均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此外,,《條例》第四條特別強調,,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在我國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欠缺的情況下,,此舉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是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下一步應加強解釋和宣傳,。
![]() |
今年國慶前,,國家旅游局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其中專門對出境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行為予以規(guī)范,,明確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必須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