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一市民呆在家里,,手機卻接到大量短信,顯示銀行卡被人在異地取款,。他報警并將銀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擔責50%,賠償儲戶一半的損失,。
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且看幾天前的另一條新聞:廣西南寧的蔣先生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接到一條又一條短信提醒,顯示他的銀行卡在廣東境內被盜刷10萬元,,而當時銀行卡就在他身上,。蔣先生隨后將銀行告上法庭,南寧市青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
再看幾年前的兩條新聞:一,、2012年,廣東東莞的韋女士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取,,其后起訴銀行,,東莞市中院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韋女士承擔30%的責任;二,、2007年,,南京儲戶王永的銀行卡被盜刷46萬余元,王永向銀行索賠無果,,遂將銀行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裁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付王永46萬余元損失及利息,。
列出這么多條新聞,,只是想提出一個問題:儲戶的銀行卡遭盜刷,銀行方面究竟應該賠多少?銀行擔責比例到底有沒有一個可靠標準?
從目前的情況看,,的確沒有一個標準,,各個法院的判決不一樣,而且差別很大,,從銀行全額賠償到賠償儲戶一半的損失,,銀行擔責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賬。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也是很不嚴肅的,,因為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儲戶)所遭遇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都是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卻在異地被盜刷,,犯罪分子通過復制銀行卡和密碼實施盜竊。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國家法律是統(tǒng)一的,,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判決,怎么能相差如此巨大呢?
根據《商業(yè)銀行法》,,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是銀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犯罪分子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復制銀行卡,、竊取密碼,,說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說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說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概言之,,正是由于銀行的種種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才給儲戶造成損失,,銀行理應承擔對于儲戶的賠償責任,。
當然,銀行會百般推脫責任,,其中最大的“殺手锏”是認為儲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對卡內存款失竊負有責任。儲戶是否無意間泄露過銀行卡密碼,,往往是一個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問題,,銀行和儲戶各執(zhí)一詞。正因如此,,一些法院才采取了“和稀泥”方式,,判決儲戶和銀行各承擔一些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則取決于稀泥“和”到什么程度,。
法院判決畢竟不同于法庭調解,,“和稀泥”式判決不僅傷及法律的嚴肅性,,而且難以保證公平公正,。在我看來,儲戶銀行卡遭盜刷,,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否則就不應讓儲戶承擔損失。而認定儲戶過錯不能搞“有錯推定”,,即不應由儲戶舉證自己無過錯,,而應由銀行舉證儲戶有過錯,,銀行若無法舉證,則由銀行方面承擔全部損失,。
我的看法當然只是一家之言,,儲戶銀行卡遭盜刷案件應該怎樣判,銀行究竟應該賠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給各地各級法院提供一個準繩。不能再這樣稀里糊涂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