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怨江湖中,,陳曉和他的老東家國美電器最終還是用對簿公堂的方式詮釋這場恩怨,。
然而,并不像外界想象中那般焦躁,,案件的主角之一陳曉顯得比較淡定。對于“國美電器狀告陳曉侵權”一案的最新進展,,1月9日,,陳曉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電話采訪時平靜地表示,“相關事宜都委托代理律師在跟進,,暫時沒有什么新消息對外披露,。”
對于是否會在二審中親自出席庭審,,陳曉則沒有進行正面回應,。不過,記者昨日未能聯(lián)系到國美電器一方,,包括新聞發(fā)言人何陽春在內(nèi)的數(shù)位人士,,均拒接記者電話。
1月5日上午9時30分,,上述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在庭審中,律師出身的鄒曉春親臨會場,,陳曉一方卻僅派出了兩位代理律師,。另外,當天的庭審也未作出最終宣判,。
而在資本市場中,,國美電器經(jīng)歷了短暫的低迷后,于昨日大幅反彈——截至港股收盤,,國美電器報收于1.98元/股,,漲幅5.32%,跑贏大市,。這一定程度也顯示了機構(gòu)對國美電器的認可,。
在2011年3月以“大”(張大中)換“小”(陳曉),且國美電器重新回歸黃氏家族“懷抱”之后,,陳曉就暫時從公眾視野中消失,,2010年股權爭奪時陳曉與黃光裕劍拔弩張的氣氛也不復存在。然而,,2011年5月10日的一篇報道卻重新點燃了雙方緊張的氣氛,。
在這篇名為《國美事件再露面,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的報道中,,作者援引陳曉的話透露,,國美電器內(nèi)部存在“巨大的財務漏洞”。該文章援引陳曉的觀點稱,,國美電器的經(jīng)營模式將難以為繼,,“現(xiàn)在國美電器采取的是賣場經(jīng)營模式,,也就是賣場成為了一個不承擔任何風險的收費場所,而供應商要進入國美電器就必須要承擔巨額的費用,,最終這些供應商為了業(yè)績將不斷增加的成本轉(zhuǎn)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導致國美電器在商品價格上已經(jīng)成為了各種渠道中最高的,同時對于供應商來說其費用也是最高的,,這樣的模式必然會被淘汰”,。
對于這篇文章的爆料,業(yè)界一片嘩然,,國美電器的股價在當時一度重挫,。隨后,該文章的作者不得不公開對陳曉進行道歉,,陳曉也用官方口吻表示,,該報道是“缺乏常識的個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觀點和言論”,。
但國美電器并不買賬。在當時的公告中,,國美電器表示,,“不會容忍陳先生在文章中所顯示的行為以及任何其他關于本公司不真實或誤導的新聞報道,并會采取適當手段保護本公司的權益,。本公司明確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權力�,!�
�,。玻埃保蹦�6月21日,國美電器公告確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訴狀,,控告陳曉向媒體發(fā)表不實言論,違反雙方協(xié)議,,并令公司蒙受經(jīng)濟損失,。”
1月5日,,經(jīng)過半年多的等待,,該案件正式進入庭審階段。據(jù)目前公開的庭審記錄,,國美電器執(zhí)行董事鄒曉春在當天首次披露,,在陳曉離職前(去年3月9日)曾支付其1000萬元“封口費”,簽訂高管離職相關的保密協(xié)議,。但由于陳曉在接受采訪時泄漏了秘密,,造成了對國美電器的聲譽及經(jīng)營活動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因此,目前國美電器要求陳曉返還1000萬元,。
而陳曉一方則對國美電器的起訴依據(jù)進行了質(zhì)疑,。一方面,陳曉代理律師認為,,國美電器一方?jīng)]有證據(jù)證明陳曉接受過媒體的采訪,;另一方面,有媒體報道稱,,“陳曉的確收到過1000萬元款項,,但支付方是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時,,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經(jīng)濟補償金’,而沒有其他關于‘封口費’的說明,�,!�
“也就是說,陳曉一方的質(zhì)疑焦點在于訴訟的事實基礎不成立,,國美電器一方的訴訟焦點則在于違約,。”昨日,,江蘇明弘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僅從雙方的證詞看,均有道理,。而且,,國美電器在起訴程序、要點方面,,也符合先前的預期,。”
“按審理流程和以往的經(jīng)驗,,雙方現(xiàn)在的關鍵點就是尋找證據(jù),。”吳俊鋒表示,,“誰得到最充分的證據(jù),,誰就會在訴訟中占據(jù)先機�,!笔聦嵣�,,據(jù)媒體最新披露的信息,雙方將于1月11日向法院提交補充證據(jù),。
對此,,陳曉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采訪時還是強調(diào),,“這都交給代理律師在辦理�,!�
不過,,早先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教授認為,,“僅從當初報道的內(nèi)容,、記者的道歉聲明及陳曉本人的聲明看,文章存在大紕漏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且陳曉本身也確有不合理之處,,尤其是,在文章發(fā)表時,,陳曉還握有一定的國美電器股權(占比1.38%),。因而,在強調(diào)證據(jù)的同時,,不能否認陳曉的‘理虧’之處,。”
對于業(yè)界來說,,目前最關心的事宜就是最終結(jié)果:到底是陳曉如愿還是國美電器勝出,。
媒體援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會特聘委員楊兆全的話稱,“陳曉的言論如果說違反了協(xié)議的規(guī)定,,不涉及到是不是故意,,或者是過失。如果說證明這個話是他說的,,對公司有實際損害,,且言論是雙方言論中明令禁止的條款。符合這三項的話,,他敗訴的可能性恐怕比較大�,!�
《公司法》第20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除了歸還1000萬元,,或還需要承擔一定的現(xiàn)金方面的損失,�,!眳强′h表示,“當然,,這一切都建立在假設陳曉失敗的前提下,。”
對于外界的猜測,,陳曉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回應,,“敏感時期,不便評論,,一切還是先讓相關部門去判斷,。”而事件的另一方鄒曉春則公開坦言,,國美電器對訴訟結(jié)果“還是樂觀的”,。
但先前也曾有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也不能排除雙方和解的可能性,。一方面,,該事件的審理可能會對國美電器產(chǎn)生持續(xù)的、或多或少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從案件的司法流程上看,案件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nèi)終結(jié),,拖得時間越久,,越對企業(yè)不利(如股價可能的下跌)。
不過,,有分析人士認為,,不管最終誰會取得勝利,都再次將在業(yè)界樹立起一個小小的“標桿”,,即明確了違背相關商務條例可能讓相關責任人擔負的后果,,也明確了相關責任人承擔的責任和一定不能違約的事項。對此,,媒體評論稱,,在樹立相關的“標桿”之后,才能真正履行起相應的契約精神,,讓商業(yè)環(huán)境更趨于合理和純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