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孫偉林在最新一期《瞭望》新聞周刊撰文指出,我國社會組織總體上處在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影響社會組織健康發(fā)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法制政策等方面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應當加快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的制度環(huán)境,。 孫偉林局長談到的影響社會組織健康發(fā)展的諸多方面的問題,,最突出者莫過于同期《瞭望》新聞周刊另一篇文章分析的社會組織的身份尷尬——作為區(qū)別于政府和企業(yè)的“第三部門”,中國的社會組織近年數量激增,,但大多數只能游走在灰色地帶,,未能取得合法的身份。一個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在目前致力于艾滋病防控的400多個社會組織中,,絕大多數都沒有得到民政部門批準和注冊。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按照現行的“雙重管理體制”,,登記管理機關(主要是民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對社會組織行使監(jiān)督管理職能,社會組織要在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必須先找到一個政府部門或其授權的組織作為業(yè)務主管單位,,否則民政部門不予批準。但是,,要找到一個業(yè)務主管單位作為“婆婆”,,有時簡直比登天還難,一些社會組織只好暫時放棄登記注冊,,先以一種“不合法”的狀態(tài)運作起來,。 現行“雙重管理體制”有一個邏輯前提是,社會組織從事的活動可能帶來各種難以控制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jiān)管,,對那些可能產生風險的社會組織不予發(fā)放“準生證”。其實,,社會組織可能產生的風險往往被人為夸大了,。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和中國十余年來社會發(fā)育的實踐表明,社會組織在社會事務管理中的功能與地位不可或缺,。特別是在由傳統(tǒng)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社會利益不斷重組與分配,,政府承受著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社會組織參與進來,可以有效分擔社會管理責任,,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政府與普通公民之間充任中介角色,起到協(xié)調和緩沖的作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結果,,不但不會影響政府的權威和社會的穩(wěn)定,反而將有助于減輕政府的壓力,緩解社會矛盾,,使社會結構趨于合理和穩(wěn)定,。同時,對于社會組織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必須通過法治手段予以解決和規(guī)范,。 我們看到,受“雙重管理體制”的限制,,大批社會組織不能在民政部門合法登記,,于是被迫以工商登記的形式尋求合法注冊(為此須按企業(yè)的標準繳納工商管理費用和納稅,無端加重了組織運作成本),,或干脆放棄登記,,以“非法”形式開展活動(為此面臨著隨時被取締的命運)。如果要說“風險”,,“雙重管理體制”抬高了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門檻,,客觀上催生了大批“非法”的社會組織,后者既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也不便接受來自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管,,由此倒真可能引發(fā)各種社會風險。 十七大報告在論述“發(fā)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時,,提出“發(fā)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在論述“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時,,提出“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在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發(fā)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的現實語境下,改革現行的“雙重管理體制”,,放寬對社會組織的注冊限制,,使大批社會組織從“非法”轉為合法,從“地下”走向陽光,,既可以充分發(fā)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又能將社會組織納入政府服務和監(jiān)管的范圍,促進政府組織與社會組織的優(yōu)勢互補,,實現興利除弊與社會善治,。 社會開放是改革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艾滋病防控,、救災扶貧、環(huán)境保護、公民維權等社會治理領域向社會組織開放,,是社會開放的題中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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