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漢王公司的部分產品未經(jīng)許可,擅自收入自己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華書局起訴漢王公司并索賠92萬余元,。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
中華書局:漢王公司侵權
中華書局稱,,1959年到1978年間,該局從全國范圍內調集百余位文史專家,,在中華書局的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種種困難,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全面系統(tǒng)地整理,并陸續(xù)付諸出版,。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出版發(fā)行,,被譽為“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時上述作品也日益成為學術界的品牌著作和讀者心目中的權威范本,。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確認了中華書局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 經(jīng)讀者舉報,,中華書局購買了由漢王公司制作發(fā)行的《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經(jīng)比對發(fā)現(xiàn),,《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中收錄了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華書局認為,漢王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制作發(fā)行的作品中收錄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中華書局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獲取報酬權等權利,。中華書局提出,1,、判令漢王公司立即停止制作發(fā)行含有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內容的《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2、判令漢王公司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向中華書局賠禮道歉的聲明,;3,、判令漢王公司賠償中華書局經(jīng)濟損失912000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3780元。
漢王:我們有國學網(wǎng)授權
在庭審中,,漢王公司辯稱,,該公司于2008年與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公司(即國學網(wǎng)的主辦公司)合作,并得到了授權,。漢王有四款電紙書產品收入了此次被訴侵權作品,,其中兩款產品為定制。合作之前,,該公司已經(jīng)做了大量事先的了解工作,在確認國學時代公司是我國最大的專業(yè)古籍電子文獻數(shù)據(jù)公司之一,,且深受國家有關部門,,以及行業(yè)認可之后才開始合作。在漢王電紙書收入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之前,,國學時代公司出售的“國學寶典”,、“國學備覽”等光盤、U盤等電子出版物中,均已收入此次被訴侵權作品,。 就此,,主審法官當庭詢問中華書局,是否追加國學時代公司為被告,,中華書局當庭表示拒絕,。在回答法官“中華書局以前是否知道國學時代公司產品收錄此次被訴侵權作品”的問題時,中華書局法律顧問任海濤表示“不是太清楚,�,!蓖徑Y束后,任海濤對本報記者表示,,“在本案中追加國學時代公司沒有太多必要,,但是,不排除我們以后另案單獨起訴國學時代,�,!�
國學網(wǎng):我們參校中華版
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公司總裁尹小林也出現(xiàn)在昨天的被告席上,他對中華書局的比對方法沒有異議,,他表示,,國學時代公司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參校了中華書局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對于法官詢問“參校到什么程度”的問題,,尹小林沒有回答。因為案情復雜,,本案還將繼續(xù)開庭審理,。
- 案件各方
中華書局是中國最大的古籍出版機構之一。 漢王電紙書占據(jù)了我國手持閱讀器產品的大部分市場份額,。 成立于2002年4月的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古籍數(shù)字化研究、網(wǎng)絡文獻檢索開發(fā)和網(wǎng)站建設,,是中國最大的專業(yè)古籍電子文獻數(shù)據(jù)公司之一,。參與了《儒藏》、《中華大典》等大型古籍整理項目,。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南京大學等單位合作,,先后研制開發(fā)了《中國古代文學史電子史料庫》、《中國歷代詩歌數(shù)據(jù)庫》等一批古籍全文檢索軟件,。該公司出品有大型中華古籍全文檢索數(shù)據(jù)庫產品“國學寶典”,,“國學U盤智能書庫”,,以及電子出版物“國學備覽”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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