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建議,“婚姻法”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fā)生(4月29日《新京報》),。
這位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義為婚姻設立“最短期限”,,即在結婚后的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位法官解釋說,他的建議還包括增加“離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講,,就是希望設立“婚姻最短期”和“離婚等待期”兩個期限以防止草率離婚。 其實,,隨著離婚率上升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類似試圖通過增加離婚難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議早已有之。遠的不說,,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代表委員建議,,通過增加婚姻調解書等離婚手續(xù)或增設離婚冷靜期的方式,提高離婚難度,,以有效防止“沖動型”離婚,。 乍看上去,這些建議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實行,,或確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斷飆升的離婚率。不過,,這些建議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治標不治本,甚至在出發(fā)點和立足點上就存在偏差,,它們更偏重于單純維護婚姻穩(wěn)定,,而不是著力解決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糾紛,因而所建議的措施難免會戕害婚姻自由,,違背婚姻倫理和基本法理,。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橐黾彝サ暮椭C穩(wěn)定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礎,婚姻的動蕩,“閃婚”,、“閃離”的泛濫,,造成婚姻家庭的嚴重不穩(wěn),特別是其背后的矛盾糾紛,,更是社會不穩(wěn)定的潛在因素,。因此,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國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維護婚姻的穩(wěn)定,,妥善處理婚姻糾紛,防止輕率離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務,,也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不過,,如何防止輕率婚姻,,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國,,隨著結婚,、離婚手續(xù)和程序的簡化,在一定時期內出現了輕率結婚,、閃婚閃離和離婚率急劇上升的不正�,,F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焦慮和不安,。按照我國現行規(guī)定,,離婚有兩種基本途徑,一是自愿離婚,,直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xù)簡單,即到即辦;二是一方不離或有其他糾紛,,需到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辦理,,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要經過調解、開庭審理,、判決等法定環(huán)節(jié),,持續(xù)數月的時間。 就訴訟離婚而言,,我國法律程序的調解環(huán)節(jié)和一定的審理期限,,已經足以保證夫妻雙方保持冷靜,慎重決定,。另外,,在實體上,,法官判決時還要對是否符合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顯然,,通過程序“冷靜”和實體“鑒別”,訴訟離婚案件已談不上“草率”,。人們詬病較多的是自愿離婚,,建議增加離婚難度也主要針對它而言。 說實在的,,我國目前自愿離婚的程序的確有些“草率”,,只要夫妻雙方表達了離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記機關就“蓋章發(fā)證”予以認可,。這與婚姻家庭在國家和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嚴重不符,。表面上看,這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了離婚自由,,但不能忘記的是,,法治社會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當它對社會利益產生潛在威脅時,。從這個意義上講,,對自愿離婚設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 但筆者認為,,應從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層面上思考問題,而不能簡單地以“婚姻維穩(wěn)”為基本目標,。因此,,筆者并不同意單純通過設定“期限”來防止草率離婚,通過設立婚姻輔導期的方式會更妥當,。在此期間內,,專門的婚姻輔導機構應主動免費服務,診斷婚姻問題,,分析離婚原因,,幫助調適婚姻關系,引導雙方正確對待婚姻權利義務,,樹立正確的婚姻觀,。通過輔導,即使最終仍然離了,,但會有助于重組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單純讓婚姻當事人自己“冷靜”、“調適”的期限,,對解決矛盾和化解糾紛,,特別是對樹立正確婚姻家庭觀并無裨益,不過是簡單地限制了離婚自由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