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非正規(guī)經濟的一部分,,攤販經濟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攤販經濟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既滿足市民低成本的生活需要,,又提供了更多的就業(yè)機會,。同時,,攤販文化也為城市發(fā)展注入活力,。然而,亂設攤行為則因阻塞交通,、破壞環(huán)境衛(wèi)生,、出售無質量保證的商品以及治安隱患、偷漏稅款等,,對都市發(fā)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
上海的亂設攤現象,具有量大面廣,、人員構成復雜,、擺攤動機多樣等特征。經過多年努力,,上海的亂設攤治理效果已初步顯現,,但與“全面有效”的控制目標仍有相當差距。其中的原因,,很大程度上與3類主體間的相互影響有關,。 首先是攤販與居民之間的“需要—反感”,。居民的角色是雙重的,。他們既享受攤販經濟給生活帶來的便利和廉價,也承受著因亂設攤帶來的臟亂差,�,;趯Τ鞘邪l(fā)展的高期望,居民對攤販多有抱怨,。 其次是政府與居民之間的“訴求—響應”,。居民向政府提出包括方便生活、降低開支在內的一攬子治理亂設攤的訴求,,如果政府未能積極響應,,則不論是政府放任亂設攤還是因治理亂設攤而打亂了居民正常生活,均可能導致居民對政府管制的不滿,。 第三是政府與攤販之間的“管制—抗拒”,。如果攤販不認為政府是出于公眾利益對其實施管制,對執(zhí)法者的合法性,、公正性產生質疑的話,,則相應的抗拒行為幾乎不可避免。 由此可見,,亂設攤現象是紛繁復雜的經濟問題與社會問題相糾結的表現,。因此,對其展開的治理活動,,有必要在承認各方不同利益的前提下,,實現非正規(guī)經濟與城市管理目標的協(xié)調,。治理的目標應是追求攤販利益、百姓生活與城市管理之間的相容和諧,。 首先,,應明確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政府對亂設攤的治理有法可依,;通過規(guī)范執(zhí)法者行為,、處置程序等樹立執(zhí)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轉變攤販認為所受處罰具有極大的隨意性,,是人治而不是法制的結果的看法,。 其次,對于那些因公共服務設施匱乏而引發(fā)的亂設攤需求,,應當通過完善城市規(guī)劃,、健全配套加以解決。穩(wěn)定的經營場所將有效降低攤販的負面影響,。對于攤販的制假售假,、破壞知識產權等行為,應堅決予以及時糾正,。 第三,,應使治理亂設攤具有更厚實的民意基礎。不論是法規(guī)的完善和執(zhí)行,,還是“訴求—響應”機制的運作都應是代表公共利益管理社會事務,、執(zhí)法為民的具體體現,而不應為權力尋租創(chuàng)造途徑,。 第四,,應注重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率。公眾參與有助于降低治理成本,,因此需積極引導,,提高公眾參與亂設攤治理的組織化程度。 第五,,對于因低收入,、缺乏就業(yè)機會而導致的亂設攤行為來說,發(fā)展經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措施是應對的根本之策,。 而在具體的實施環(huán)節(jié)上,則應制定攤販總量控制目標,,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從而給攤販以合理生存空間,推動攤販業(yè)態(tài)升級。同時,,為提升治理效果,,還應鞏固壯大便于管理的攤販“正規(guī)軍”,采取相應措施降低守法成本,,抑制乃至最終去除“游擊隊”,,集中力量打擊影響最為惡劣的極少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