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救災司日前下發(fā)《關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表示,,在汶川地震地區(qū)的災后重建過程中,捐建項目原則上不冠名,,可盡量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紀念,。而對捐贈人單獨出資或主要由其出資捐建的重建項目,如捐贈人提出冠名要求,,應征得受益人同意,。
(《人民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