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日前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擬從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對于這一調(diào)整標準,,雖然有政府官員表示,,此次調(diào)整具有前瞻性,但實際上,,這一標準更多地受到了人們的非議,。不少人認為這一標準仍然太低,建議將個稅起征點進一步提高,。甚至有人大常委會委員也建議將個稅起征點提至3000元,。
不少銀行私下里透露,具體新房貸辦理中還是“有彈性”的……
其實,,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調(diào)整到每月2000元的收入水平或者調(diào)整到更高的收入水平,,這種調(diào)整其實并不是問題的關(guān)鍵所在。國人之所以對這次個稅起征點的調(diào)整仍然充滿了看法,,除了確有某些人認為2000元起征點太低了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對這種“一刀切”的標準并不能認同。筆者對此也是深有同感,,認為個稅起征點的調(diào)整至少應(yīng)該考慮這樣三大不同因素,。
首先要考慮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的差別,。同樣是2000元的工資收入水平,,在不同地區(qū)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在一些大城市里,,2000元只是一個很低的工資收入水平,;而在一些中小城市里,2000元是一個相當(dāng)不錯的收入水平,;至于鄉(xiāng)鎮(zhèn),、農(nóng)村,2000元的月收入無疑屬于高收入了,。正是基于2000元工資水平的實際意義在不同地區(qū)是不同的,,因此,個稅起征點在不同的地區(qū)理應(yīng)有所不同,。
其次,,要考慮到家庭與家庭之間的收入差別。不同的家庭,,收入是不同的,,這種不同的收入決定了家庭的經(jīng)濟狀況不同。比如,,張三的家庭,,有父母二人,,妻子、孩子各一人,,連同張三一起,,全家五口人。除孩子外,,其他四人每月收入都為1500元,;這樣張三的家庭成員都是不納稅的,張三家庭的人均收入為1200元,。另有李四的家庭,,家庭成員結(jié)構(gòu)與張三一樣,但李四的母親無收入,,妻子下崗,,其父親月收入1000元,李四本人月收入3000元,。這樣李四家庭的平均人收入每月只有667元,,李四家庭的條件顯然不如張三的家庭。但由于李四的月收入超過了2000元,,這樣李四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這顯然就是一種窮人納稅了,對于李四的家庭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個稅起征點的調(diào)整必要考慮家庭因素,,應(yīng)以家庭的人平收入為標準計算個稅起征點,。
其三,要考慮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對于不同的人來說,,2000元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比如,,丁一與王二都在某大城市工作,,他們的收入都是每月2500元。但丁一是本城市人口,,有本城市的家庭環(huán)境,;而王二則是外地來的打工仔,獨自一人在城市打工,。這樣對于這兩個人來說,,2500元的意義就不是一回事了。對于丁一來說,,2500元雖然不富裕,,但在家里過日子倒也不困難,。不過對于王二來說,又要租房住,,又只能到外面餐館進餐(很多單位是不管打工者食宿的),,如此一個月下來,這2500元錢就很難有什么剩余了,,仍然只是一個窮人,。因此,丁一與王二,,雖然兩人都是月收入2500元錢,,但作為打工仔的王二來說,顯然與本城市人口的丁一是不可比的,,讓王二也納稅,,那么,王二這個打工仔,,一年忙到頭注定是“白打工”,,弄不好這所得稅最后還得上演借錢來交稅的“感人”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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