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從2009年起中國將逐步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國土資源部近日發(fā)出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通知強調,,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價原則,,綜合論證和聽證結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11月20日《新京報》)
筆者對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舉雙手歡迎,但對能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民能否切實得到實惠表示擔憂,。盡管通知中強調了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然而之前也沒有哪個政府部門說不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恰恰聽到的都是合理補償,,只是事實上沒有進行合理補償而已,。因為,雖然長期以來,,開發(fā)商或引資企業(yè)占的是農民的土地,,卻是從政府那里拿的地,開發(fā)商或引資企業(yè)給政府一個價,,政府給農民又是一個價,,甚至在村委會那里還有一個價,所謂合理補償那是不可能的,,否則地方政府和村委會如何以地生財呢,? 其實,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與地方政府以地生財是矛盾的,,這也是為什么地方征地糾紛多而難以解決的根源,。因為要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就不能讓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地方政府要以地生財,,就不可能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既要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又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試想如果不杜絕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能是合理的補償嗎,?在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前提下,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可能具有合理性。只有地方政府不與民爭利,,才有可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給被征地農民以合理補償。 事實上,,地方政府往往不會放棄以地生財的無本生意,,即使不以地生財,只要GDP還是考核砝碼,,為了政績地方政府也會和開發(fā)商或引資企業(yè)站在一起,,壓低土地價格,很難做到給農民以合理的征地補償,。因此筆者以為,,征地補償,還應該多多聽市場的聲音,,才能做到盡量公平公正,,被征土地也才能有同地同價和合理補償的可能。 在“三農問題”越來越受到中央關注的今天,,要增加農民收入,,就要維護農民從土地上獲利的權益。要讓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成為現實,,必須考慮到影響相關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的所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