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來京務工的小伙子張強因車禍被送到醫(yī)院,,被診斷為急性重型內(nèi)開放性顱腦損傷,、脾臟挫傷。已在重癥監(jiān)護室里住了6天,、身邊無親無故的他,正面臨沒錢醫(yī)治等死的境地,。按照法律,,因車禍入院的張強不可能沒錢治病,事實卻是,,因為各方均有拒付的“合理”理由——肇事的哥家境困難,,出租車公司及其投保的公司要看到事故責任認定才肯買單,而警方則礙于張強昏迷不能“缺席”定責……(《京華時報》12月6日報道)
事故出了,,傷者被送到了醫(yī)院,。但是肇事的出租車司機家境同樣困難,難以墊付,,這不難查清,;“的哥”所在的出租車公司強調(diào)“事故責任沒有認定”不予墊付;保險公司則提出,,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在4種情況下對事故所產(chǎn)生的藥費和修車費進行先行墊付”,而這起交通事故恰恰不符合這四種情況,。此外,,保險公司如果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又需要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才能辦理,。以法律條文衡量,保險公司的做法亦無不妥,。 這樣,,事故受害者的生死,就全部系于交警的一紙責任認定書了,。而如此重要的責任認定書,,到了處理事故的警方那里,又被認為“傷者始終昏迷,,警方不能進行‘缺席’定責”,。言下之意,,只要傷者不能開口說話,事故責任就定不下來,。而事故責任定不下來,,事實上就別想拿到救命錢。這種“不能說話就無法定責——無法定責就沒錢救命——沒錢救命就更不能說話”,,是一個何等可笑的悖論,,想必誰的心里都會有數(shù)。更何況,,事故的受傷者只是被撞摩托車的乘客,,并不是駕車者,就算其能夠開口說話,,充其量也僅僅是一種“旁證”,。在相撞兩車的司機都安然無恙的情況下,責任的認定為什么一定要傷者開口說話才能確定呢,?如果責任認定程序成了生命的殺手,,那這種程序是否有亟需修訂的必要? 從這起事故的處理中我們不難看到,,盡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事故傷者搶救的規(guī)定比較細致,,但是在實際執(zhí)行中,因為一些相關人員或有意無意地誤讀法規(guī),,或施以不負責任的冷漠態(tài)度,,導致環(huán)節(jié)之間的責任被人為模糊,將巨大的風險無端推給受害者本人,,是很不應該的,,也是當前法規(guī)應該加以細化完善的地方。當務之急,,是應該在傷者沒有家屬為其奔忙的情況下,,類似醫(yī)療費這樣的問題,本應該有一個高效啟動機制和相應的牽頭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