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看,,若是出讓所得的土地,高�,?梢浴爸脫Q土地還債”,;若是劃撥所得的土地,則必須修改土地使用規(guī)劃,,并且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準,,將土地轉讓費留給高校。這實質上還是政府拿錢替高校還債,。 高校債務危機自三月份吉林大學曝出欠債30億元以來,,一直為人關注。9月12日,,教育部部長周濟明確表示中國高校負債2000多億元,。如何解決,他提出的意見是: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高�,?梢栽诘胤秸闹С窒虏捎酶鞣N措施償還債務,比如進行土地置換來還債,。(昨日《新京報》) 這引起了不少質疑,。主要是,,高校置換土地合法嗎?換句話說,,高校有“權”來處理自己的校區(qū)地皮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學校土地的來源,,學校土地的來源一般而言有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若是出讓所得的,,學校處分的是“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即可,,也就是說,,學校可以進行土地置換來還債,。 但若是劃撥所得,情況就有所不同,。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的利用要施行總體規(guī)劃,分析審批,。對此,,《土地管理法》第21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 在高校欠債的情況下,,所謂高�,?梢圆捎弥脫Q土地還債,無非是說現在高校所處的地段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地段,,相對而言市場價格較高,。因此如果高校置換到一個稍微偏遠的位置,中間就有一個土地差價,,這一差價恰恰可以幫助高校來還債,,如此一來就能減輕財政之負擔。但問題在于,,高校置換土地就涉及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的總體規(guī)劃問題,,高校置換必然與原先的土地利用規(guī)劃相抵觸。因此高�,!皳Q地還債”若要成立,,就必須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修改規(guī)劃以適應“換地還債”的要求,。 在得到政府支持,、修改相應規(guī)劃的情況下,,“換地還債”還需要另外一個條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的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從第39條立法精神看,劃撥土地的轉讓收益應交國家,,但也留了一個口子,,就是政府可以決定“做其他處理”———可能正是依據這一點,政府把這筆錢留給了高校,。所以,,說“置換土地還債”是不準確的,實際上,,還是政府拿錢替高校還債,,但是從表象上看,似乎是高校自己拿土地換成了錢,。 事實上,,這一“換地還債”的設想也比較容易贏得地方政府的“共鳴”。在置換土地的過程中,,學校從好地段搬到差的地段,,首先是還債減輕財政負擔,其次從長遠來看也有利于差的地段的開發(fā)和升值,。各地涌現的“大學城”現象也足以說明這一點,。 但從本質上來看,“換地還債”只能在短期內緩解高校的債務危機,,根本上還是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此外,必須大力建設校董會制度,,引入社區(qū)的或獨立的校董等等,。同時也應該進一步放開民間資本的辦學渠道,如此才能讓高校真正為自己負責,也才能真正緩解高校債務危機,。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 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