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紀委系統(tǒng)人士透露,,中紀委“八項禁令”將與即將頒布實施的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而后者一旦頒布實施,嚴重違反“八項禁令”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受賄犯罪。有媒體稱,,30天期限已滿,有違“八項禁令”者,,事實上已沒有機會另作抉擇,。(7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
“八項禁令”即5月30日發(fā)布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近年來被不少貪官所反復實踐的收干股,,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在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等,,都在“八禁”之列。因此有學者從《規(guī)定》中解讀出“中紀委的反腐應對措施不斷升級,,更加精準”,。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鞍私睙o論如何“新”,如何“精準”,,也是事后總結,。更重要的是,對林林總總的腐敗方式而言,,“八禁”畢竟有其局限,。我們該承認,要想從技術層面去窮盡官員應“嚴格禁止”的具體行為并不現(xiàn)實,。因此,,《刑法》對職務犯罪外化為幾大類,并分別使用了概括的方式來規(guī)定其犯罪要件,。
如在“賄賂罪”上,,《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由此可見,,受賄罪的成立,主要看四個方面,,一是主體須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須利用職務之便;三是行為上表現(xiàn)為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四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刑法》并不一一規(guī)定受賄人民幣罪,,受賄美金罪或受賄干股罪,、受賄珍貴書畫罪等等,這是因為那既不可行,,也無必要,。“財物”兩字已可囊括大多數的受賄對象,,“財物”不能包含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司法解釋只能就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解釋,,而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去規(guī)定一些新的罪名。
所以,,嚴重違反“八項禁令”的行為如果能被認定為受賄犯罪,,那是因為根據現(xiàn)行《刑法》,這種行為就理應被認定為受賄罪,,而不是因為某項司法解釋頒布施行之后,,它才能被認定為受賄罪。事實上,,這幾年,,因收干股被法院判處受賄罪的案件并不鮮見。就在6月8日,,浙江省龍游縣法院還對一起以干股形式受賄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決,。
當然,對類似“新腐敗形式”的爭議一直存在,。有種解釋就將《刑法》上的“財物”狹義地理解為“金錢”與“有形的財物”,,如果不是有形物,似乎就不好認定為“賄賂”,。而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多數觀點則將“財物”理解為“財產性利益”,諸如干股,、嫖資,、期權,、無形財產等都應認定為“財物”�,!鞍隧椊睢敝薪^大多數被禁的行為,,依現(xiàn)行《刑法》均可以規(guī)制。即便“財物”或“財產性利益”也不能涵蓋有些“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應該做的,,也只能是修改《刑法》,而不是推出一項司法解釋來取代《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