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以郵寄的貴重物品遭損壞為由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返還快遞費共計人民幣3630元,。 快遞公司應訴后答辯稱,王女士郵寄的物品確實受損,,但根據(jù)雙方郵寄物品時簽署的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王女士在郵寄物品時并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保價,故只同意按照快遞資費的五倍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 后經(jīng)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快遞公司賠償王女士人民幣1200元,,雙方爭議得到解決。 【分析】 隨著網(wǎng)絡及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人們使用快遞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應地,因快遞而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投遞過程中物品損毀,、丟失是其中最常見的一類,。 根據(jù)快遞服務流程,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需要填寫快遞單,。但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或因時間緊張,或因物品價值不高,,或因快遞公司未口頭提醒等原因,,在填寫快遞單時并未仔細閱讀快遞單正、反面的具體內(nèi)容,,僅僅填寫收寄人的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最后簽字確認了事,。殊不知,快遞單上的具體條款對物品在快遞過程中被毀損,、被滅失后的維權具有重要影響,,集中表現(xiàn)為:若不保價,則快遞公司按照快遞資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若保價,則按物品本身實際損失的價值在保價金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換言之,,即便是物品價值幾十萬,若不保價,,依照約定也最多只能獲賠500元,。 在訴訟中,消費者一般會以保價條款為格式條款,,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或快遞公司未明確提示為由,,要求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從形式上來看,,目前各大快遞公司使用的快遞單均會在顯著位置,,對保價條款以加重字體等方式予以區(qū)別提示;從內(nèi)容上來看,,報價單條款具有選擇性,,可由消費者根據(jù)物品價值自由選擇是否進行保價,該選擇僅是對賠償數(shù)額進行了限制,,并未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同時,,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支付相應的保價費,,也符合等價有償,、權利義務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則。故一般會認定保價條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費者在簽字確認的同時,,視為對快遞單上各項條款的認可。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通過快遞寄送物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快遞單上的具體內(nèi)容,特別是對顏色加重,、字體加粗的條款要特別留意,;對于比較貴重的物品,一定要聲明保價,,并支付相應保價費,,以免為了省少許的保價費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財物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