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進行農地流轉試點,,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的角度來說,,具有示范意義,。但該省一些地方的具體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顯,有與農民爭利的嫌疑,。
近日安徽省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qū))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工作,,有媒體將此解讀為“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對此,,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這是對文件的誤讀,,文件中稱之為“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并非是“買賣”。
媒體之所以如此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農村土地是農民唯一所擁有的最有價值的資源,。而在過去二十多年中,農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之小,,是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提出的三點政策指向顯得非常重要:建立和健全城鄉(xiāng)發(fā)展的一體化體制機制,;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
這三點中最核心的是農民財產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任何做法的前提原則是不但要確保農民的財產權不受損害,而且要增加農民的財產權,。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去觀察和分析安徽省在農村土地流轉上的做法,。
迄今為止,安徽省在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信息上并不具體詳細,,僅就現有獲知的信息,,我可以做這樣的分析:首先是土地確權是為確認農民財產權所作的先置性工作,,值得肯定。沒有確權,,難以分清財產歸屬,。
再者,土地流轉是財產權實現的重要形式,。但是,,土地流轉需要有公平、平等和合理的機制,。首先是產權所有者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強迫的,包括行政強迫,、暴力強迫和欺騙性或引誘性強迫等,;其次,要有一個信息透明,、公平合理的交易環(huán)境,;再次是對不當、違法行為有獨立的,、公平的制裁和懲罰機制,。目前來看,這些條件和機制安徽省還并不具備,。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安徽一些地方的具體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顯,,不少農民并不愿意將土地流轉給公司或大戶,,當地官員卻說是:“宣傳力度不夠……需要做大量工作�,!庇绕湫枰⒁獾氖�,,該省提出“力爭到2015年,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經營面積占承包耕地50%以上”,,這是典型的運動式土地流轉或者土地流轉運動,,很容易傷害到農民的財產權益,顯然不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
我非常贊同三中全會的提法,,即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益,,但是,,現在很多地方的做法卻違背這一點,甚至出現假借中央的名義而行侵害農民權益之實,,這在過去的十多年中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當務之急是,,要從土地法和土地政策修改上去落實三中全會的精神,讓農民在法律上真正能擁有對土地的權益,。在現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中農民是非常弱勢的,,根本不具備自主的產權和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而地方政府卻具有強勢的甚至不受任何約束的土地處置地位,,因此,,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農民的利益往往就會被忽視和侵害。這就是我們要高度警惕各種在土地上以為農民增收,、推動農業(yè)產業(yè)化和現代化之名行與農民爭利之實的做法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