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前天發(fā)布了《關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問題的通知》,針對融資融券交易可能出現的漏洞,,提出了規(guī)范舉措,,筆者為此叫好。 上交所出臺這個《通知》的一個目的,,是防止融券機制破壞限售股的“限售性質”,。《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假如限售股份作為融券券源,,在市場實際流通交易的股票份額就會變相增加,限售股
“限售性質”被徹底破壞,。第五條規(guī)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假如持有限售股的投資者在市場上融券賣出自家股票,其持股利益可以實現套保,,等于在融券期間階段性賣出了其持股,、將來低位再買回就可獲得差價收入。因此,,《通知》上述限制性規(guī)定,,都是確保限售股保持其“限售性質”的必要舉措。 出臺《通知》的第二個目的,,是防止已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通過融券機制變相超量賣出,。限售股即使解除限售,也并不能隨便減持,,在一定時期的賣出比例還有限制,。兩融業(yè)務推出后,假如機構以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為擔保品,,從證券公司融資買入其他股票,,將來通過賣出擔保品方式償還融入資金,如果對其中比例不加限制,,其變相賣出額就可能超過上述法規(guī)所允許的比例,。《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存量股份通過信用證券賬戶賣出,、普通證券賬戶賣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還券3部分合并計算,應當符合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等于堵上了這個漏洞,。 出臺《通知》的第三個目的,是防止公司高管利用內幕信息或自身職能之便,、通過融資融券交易獲得不當利益,。《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東,不得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筆者認為這條至關重要,,是《通知》中的點睛之筆,。董、監(jiān),、高和大股東更了解公司價值,,甚至掌控公司的信息披露,假如放任他們利用融資融券杠桿炒作自家股票,,則套取股票差價就猶如探囊取物,,由此所造成的市場不公和違法效應的危害就將成倍放大。尤其是對于那些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持股量極少的董,、監(jiān),、高,假如允許他們做空,,就將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他們可以故意讓公司經營每況愈下,,這樣其融券賣空就可獲得巨額收益。所以,,此次《通知》出臺,,實在是太有必要、太及時了,! 當然,,在為《通知》出臺叫好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通知》并沒有完全將融資融券的所有漏洞都給堵上,。比如,雖然董,、監(jiān),、高融券做空的口子是堵住了,但董,、監(jiān),、高可借其他人賬戶做空,或甲,、乙兩家公司董,、監(jiān)、高相互做空對方公司,,在這種情形下,,董、監(jiān),、高整死自家公司的邪惡念頭同樣可能產生,。為此,要么補充規(guī)定,對假借他人或聯(lián)合他人做空自家公司股票的董監(jiān)高,、或者易子而食做空對方公司的董監(jiān)高,,都要嚴格追究其責任、予以最為嚴厲的打擊,;要么規(guī)定董,、監(jiān)、高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 另外,,借鑒《通知》確保限售股保持純正“限售性質”的做法,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筆者認為,理應反思大股東將限售股質押融資的合法性,。融資融券和質押融資,兩者都是融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擔保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都用股票作質押,,對證券市場資金流會都會產生顯著影響,。《通知》禁止限售股以融券機制為手段,,變相賣出或階段性賣出,,這顯然是正確之舉。但目前大股東持股即使在限售期也允許其股票質押融資,,這就有可能產生變相套現行為,,對市場資金形成分流;即使最終贖回質押股票,,限售股質押融資期間,,也已徹底破壞了限售股的“限售性質”。為此,,筆者提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嚴格禁止限售股用于股票質押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