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啟程在即又臨時變更行程的旅客遭遇了一個新的難題——實名制火車票無法異地退票,。繼全國鐵路窗口聯(lián)網發(fā)售異地車票之后,,最近兩年網絡和電話訂票也陸續(xù)實現(xiàn)全國通訂通取,。然而,在人們享受火車票全國通取帶來的便利之余,,卻不料想全國通退會成為一道難題,。 按照公眾的理解,既然實名制車票都可以全國通取,,說明相關信息已經實現(xiàn)聯(lián)網共享,,那么全國通退就不應存在技術障礙。鐵路業(yè)內人士的表態(tài)也印證了這一點,,“異地退票的情況從技術角度上說不是無法解決,,但有一些細節(jié)的東西需要進一步完善,才能讓旅客享受方便的同時盡可能遭遇不到不便,。”究竟是哪些細節(jié)我們不得而知,,但不能通退讓旅客很不便,。要么千里迢迢趕到購票地或車票始發(fā)地去退票,付出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要么索性不退了之,,不僅自己吃了啞巴虧,還白白浪費一個車票名額,讓那些急著回家的人失去回家的機會,�,!� 要說不便,恐怕鐵路部門真正擔心的,,還是全國通退給自身工作帶來不便,。一方面,全國通退后,,退票門檻大大降低,,有可能加劇占票現(xiàn)象,給鐵路部門管理增加難度,;同時,,全國通退也會增加退票窗口的工作負擔,對人力物力是一大考驗,。出于方便管理,、降低成本的考慮,鐵路部門更樂意通過異地不能退票的限制,,來人為提升退票門檻,,減少由此帶來的麻煩。當然,,這樣一來,,必然有部分旅客被迫放棄退票,鐵路部門不用提供服務照樣獲得收益,,而臥鋪車票還能在列車上二次出售,,無疑又是白撈一筆�,!� 火車票全國通取不通退,,卻涉嫌違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薄逗贤ā犯鞔_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鐵路部門在未與旅客協(xié)商,、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制定全國通取不通退的條款,限制了旅客自由退票的權利,,加重了旅客退票成本和風險,,明顯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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