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此前發(fā)布《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擬對風險警示板股票設(shè)置不對稱的漲跌幅限制(漲幅1%,、跌幅5%),,這在市場中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爭議的原因不僅在于其導致了滬深ST類個股的大幅下跌,,更是因為該制度本身的“助跌不助漲”作用導致的不公平,。當然,,既然是征求意見,,那就說明還需要聽取市場的意見后再進行完善,。而上交所日前表態(tài)稱“將對方案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這種聞過知改的態(tài)度無疑值得贊賞,。
自1998年4月某些上市公司因業(yè)績等原因被風險警示之后,,不同于正常公司的漲跌幅制度亦隨之出現(xiàn)。對于ST類公司而言,,由于其本身蘊藏的風險較大,,加之市場投機行為猖獗,,將其漲跌幅定格于5%顯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鑒于很多投資者不愛藍籌愛ST,、不愛投資愛投機的習性,進一步
“打壓”ST類個股的日漲幅上限同樣是有必要的,。只不過,,此前上交所“助跌不助漲”的制度設(shè)計存在問題,漲幅和跌幅限制不能喪失“對稱”這一根本宗旨,,否則就等于人為造就了不公平,。
上交所設(shè)置風險警示板的目的在于警示投資者遠離投機,為打擊瘋狂的市場投機行為,,筆者建議不妨將ST類個股的漲跌幅統(tǒng)一限制在2%或3%,。即使跌下去不容易,但也更要讓其漲起來很難,,如此才能達到警示風險,、打擊投機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交所對ST股票漲跌幅進行調(diào)整之后,,深市會否采取相同的舉措令人關(guān)注。需要提醒的是,,就像不對稱漲跌幅限制有違公平一樣,,在A股市場中,如果滬深兩市的ST類個股實行不同的漲跌幅制度,,顯然也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無論是正常公司還是ST類公司,,兩市的漲跌幅制度都應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