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有記者據志愿者反映去浙江蒼南縣社會福利院調查,,發(fā)現有兩名智障男孩被護工套上鐵鏈“拴養(yǎng)”著。護工解釋,,這兩個孩子很不聽話,常把衣服弄臟,,只好將他們拴起來,。蒼南縣社會福利院相關負責人稱自己有監(jiān)管不到位的責任。(7月1日新華網) 人,,怎能如同動物一樣被鐵鏈拴養(yǎng),?僅僅是因為智障男孩不聽話?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在福利院中,,令人難以想象,。 智障兒童雖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同時也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意識和管理自己的行為,,但是他們依然和其他所有人一樣,,都是有獨立人格尊嚴的人,不是動物,。僅僅為了工作方便就將他們拴起來的行為不能以任何理由免責,。其行為嚴重危害殘障兒童的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 對于殘障兒童保護,,我國是最早一批簽署并批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之一,,公約中關于殘障兒童的保護方面,第一條內容就是:締約國確認身心有殘疾的兒童應能在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于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下享有充實而適當的生活,。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確規(guī)定不能虐待兒童。 福利院負責接收和養(yǎng)活殘障兒童,,在建設和配備上都有相關的技術指標,。而福利院的建設,也應該以合理照顧到殘障兒童為考量,。 但從蒼南縣社會福利院的工作模式來看,,因為投入過少,更因為相關部門當“甩手掌柜”,只是按人頭固定費用的標準將照顧殘障兒童的工作承包給了個人,。而且承包人不懂殘障兒童護理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僅僅聘請了一些農村婦女參與照顧。因此出現孩子被“拴養(yǎng)”的現象,。 在事件發(fā)生后,,相關負責人稱“我們以前沒有發(fā)現”更是推卸責任,兒童在福利院生活,,護工在福利院護理孩子,,連市民、記者都發(fā)現的“拴養(yǎng)”,,院領導看不見,?福利院對此事件應負有主要責任,不能輕飄飄以“終止與承包人的合同”來一筆帶過,。 如今,,蒼南縣民政局提出整改措施,增加投入,。的確,,福利院是公共事業(yè)單位,保障每一個殘障兒童的合法權益,,是該好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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