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22日正式公布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解釋》的正式出臺,,對于在刑事上打擊內幕交易有重大意義,但相關民事賠償的內容沒有出現(xiàn)在《解釋》中,,仍是一大遺憾,。 《解釋》規(guī)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主要包括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范圍,,而對于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兩高認為該類人員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內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釋中一律直接加以規(guī)定,。 《解釋》強調,對于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以及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lián)絡、接觸的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被認定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在情節(jié)認定上,《解釋》明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即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而“情節(jié)特別嚴重”與“情節(jié)嚴重”的量比則為5:1,。 當天,,兩高還通報了兩起典型內幕交易案件,。一起是黃光裕內幕交易案,被告人黃光裕作為中關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資產置換,、重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4億余股,,成交額18億余元,,賬面收益4億余元。另一起是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原總會計師杜蘭庫借助獲取的信息從高淳陶瓷股票買賣中獲利421萬元,。 兩高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曾參加《公司法》、《證券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解釋》對于規(guī)范有關機關打擊內幕交易行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維護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劉俊海認為,在此次《解釋》中,,內幕交易主體范圍的明確是最大的亮點之一,,由于采取了無紙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國社會又是人情社會,,有很多的關系很難用證券法的現(xiàn)有關系來涵蓋,,現(xiàn)在把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范圍細化,使得打擊內幕交易更有針對性,。另外,,在內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的初始時間也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澄清了一直以來打擊內幕交易的盲點。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出臺,,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但他認為,,這一司法解釋并未涉及民事賠償內容,因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股民維權依然困難重重,,厲健表示,,僅僅追究內幕交易違法者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遠遠不夠的,,應當盡快配套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讓遭受損失的股民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這是對內幕交易違法者的必要懲戒,。 例如,,黃光裕通過內幕交易僅僅一個多月賬面收益即高達3.06億余元,導致眾多股民遭受重大損失,,但是,,由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未出臺,目前北京二中院審理中的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一案,,長期處于擱置狀況,,嚴重挫傷廣大股民依法維權的積極性和信心。 劉俊海認為,,民事責任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甚至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更重要,民事責任的追究,,可以使受害投資者的財產利益獲得及時救濟,,也可以促使廣大投資者監(jiān)督內幕交易行為,減輕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壓力,。劉俊海呼吁,,最高法院應當盡快出臺針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引發(fā)的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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