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某官員證實,,此前在歷年全國兩會上呼聲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經(jīng)“退格”,,改為由住建部起草、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權威人士稱:現(xiàn)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guī)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需要盡快“有法可依”,所以,,通過制定“條例”的方式,,效率較高。 保障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容置疑,,可能正因為如此,,才有了住建部“降格換效率”的做法。在這里,,真正的問題不在于“降格”,,而在于怎樣去追求“效率”。立法講效率沒錯,,但“比太陽都要有光輝”的公平和正義,,更是立法之基礎、前提和要件,,不能稍居其后。所以,,就保障住房立法來說,,無論何等層次的立法,,最終功能只要能夠保證相關各方的利益,以及有利于推進保障住房的建設和分配,、使用,,就是良法。但是,,“蘿卜快了不洗泥”的質量擔憂,,相關部門亦應看到并力戒。 集中在保障房領域的問題,,多表現(xiàn)為建設,、分配環(huán)節(jié)的不透明,以至產(chǎn)生腐敗和騙保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方方面的利益,理應充分進行博弈然后再實施立法,。立法的過程,,其實就是博弈的過程。各個階層,、各個集團的利益,,在立法過程中進行沖突與碰撞、交鋒與融合,,在各方的爭取與妥協(xié)后,,形成代表絕大多數(shù)人意志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在這個過程中,,博弈越充分,,法律越完善。如果需要,,哪怕效率低一些,,也比倉促出臺、難以代表廣泛民意的法律好,。 保障房立法涉及政府,、開發(fā)商、低收入人群甚至被拆遷戶等等各個方面的切實利益,,每一個群體和階層都有自身的利益訴求,,每一個群體的訴求都對其他相關方產(chǎn)生切實的利益沖突,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分配,,如何擺正法律的公正地位,,如何界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應該主要體現(xiàn)的精神。利益的平衡必須經(jīng)過充分的博弈和利益考量之后才能達到,,無博弈,,則無公平,博弈淺,,則公平微,。 這也看出,當前的立法過程中,,民意的“權重”還有待提高,。開門問諫,多元博弈,,則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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