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昨天又是“3·15”。每到3月15日,,消費者總是期待媒體、政府為自己維權,,討回公道,。于是,消費者維權,,不知不覺成了“被維權”,。 的確,,消費者個人向大企業(yè)叫板,,無論是時間、財力,,還是專業(yè)知識上,,都處于劣勢。以央視曝光的克萊斯勒4S店虛報汽車配置案為例,,2010年1月,,北京消費者董先生在中進道達汽車銷售4S店里,以高出“運動版”3萬元的高價,,購買了一輛Jeep指南者“限量版”,。當時店方宣稱,“限量版”價格貴,,在于它有“前排座椅輔助側氣囊”等兩項配置,。但董先生購車后,發(fā)現(xiàn)車上根本沒有這兩項配置,。 董先生要求裝上這些配置,,店家拒絕;董先生要求換車,,店家還是拒絕,。于是,董先生狀告4S店欺詐,。官司打了兩年,,董先生實在拖不起,,無奈與店家和解,接受6萬元補償,。 這樣的消費者維權困境,,相當普遍。傳統(tǒng)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進入工業(yè)化時代之后,,消費者與銷售商之間的地位,就不再“平等”了,,所以過去一百多年時間里,,各國消費者開展了形形色色的抗爭,通過立法,、消費者維權組織,、公益訴訟等方式,將向商家傾斜的天平撥正,。1984年,,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成立。以1994年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標志,,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正式拉開序幕,。 消法著名的第49條規(guī)定:受到欺詐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一”。其立法目的是設置一個激勵民間維權的法律機制,,以扭轉消費者所處的劣勢,。但近年來“退一賠一”的尚方寶劍,卻越來越難以發(fā)揮作用,。 去年9月,,一名外地男子帶著公證員,在南京一家煙酒店買了五箱假茅臺,,經(jīng)鑒定確為假酒,。該男子要求“退一賠一”,遭拒后告上法院,。但販假酒的老板辯稱:該男子購酒的目的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打假,不能適用消法,。販假的老板,,出于自保的目的這么辯解還好理解,奇怪的是不少地方的消協(xié),、工商部門,、法院,也對消法做機械解釋,,認定“專業(yè)買假人”購買假貨的舉動是為自己謀取利益,,“知假買假”不受消法保護,。甚至有的法院還把這些人“識別”出來,把案子弄成“撤訴”,。南京這起假茅臺案,,最終是做“撤訴”處理的。 “知假買假”的算不算消費者,?參與過《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起草的我國民法權威王利明教授多年前就做過權威闡述:消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可以刺激和鼓勵廣大消費者與不法銷售者作斗爭。他指出,,消費者人數(shù)眾多,,所形成的對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的監(jiān)督力量是巨大的,這種作用一旦被發(fā)揮出來,,是任何政府執(zhí)法部門所不可能具有的,。即使是“知假買假”,也是一個消費者自發(fā)性主張權利的行為,,認可此種行為對社會沒有什么損害,,相反,社會會從中受益,。 不少地方的職能部門對職業(yè)打假,、消費者維權的舉動,或是怕出亂子,,或是為減少本單位的工作負擔,,而人為地“敏感化”了,。其實,,這只是把矛盾推出門,不是要解決問題,,而是深埋問題,。一方面,近年來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食藥監(jiān),、工商、質監(jiān)等部門工作壓力日益加大,,不時“掛一漏萬”,,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商品質量與億萬計的消費者自身利益息息相關,他們有動力監(jiān)督生產(chǎn)商,、銷售商,。 關鍵在于,,要由政府設計便捷通暢的維權渠道�,!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退一賠一”,,《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退一賠十”,都是有效啟動民間監(jiān)督力量的機制,。但個別部門出于不必要的顧慮,,擔心消費者維權運動演變?yōu)樯鐣环(wěn)定因素,對消費者的集體維權,、集團訴訟之舉杞人憂天,。 缺乏靈活的消費者維權團體,在大規(guī)模商品缺陷事件中集團訴訟難以啟動,,這造成中國的消費者總處于“被維權”的困境中,,難以形成合力向壟斷國企說不,難以震懾無良商家,。這也導致更多的商品監(jiān)管責任壓到職能部門的肩頭,。 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要讓今后的“3·15”不再成為消費者的“被維權日”,,就要放手發(fā)揮消費者的主動性,放手讓消費者主動維權,,以發(fā)達的民間組織,、公益訴訟,形成對于商家的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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