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于2月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復核死刑的吳英集資詐騙案,,最高法將依照法定程序,,認真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嚴格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春節(jié)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吳英死刑,,再度引發(fā)輿論對此案的強烈關注。2月6日,,新華社發(fā)文關注吳英案,,稱“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yōu)橐黄鸱ㄖ问录薄W蛱�,,最高法就此個案的死刑復核向媒體做披露,,這也是相當罕見的。 公眾對吳英案的關注,已超出具體案情,。吳英案的背后是更為宏觀層面的法制和經(jīng)濟問題,,比如:中國民間資本的生存環(huán)境是否能有根本性的改善?民資進入能源,、金融等敏感領域是否還有“玻璃門”,?民企申請貸款時,能否得到真正的“國民待遇”,?決策層對活躍,、粗放的民間資本借貸市場,是堵還是疏,,能否徹底松綁,,進入制度化監(jiān)管? 吳英案自2007年初案發(fā)至今,,已近五年,。這五年中,中國的經(jīng)濟,、財政,,乃至金融法制環(huán)境都在悄然變化。特別是去年10月,,在浙江溫州的“老板跑路潮”中,,溫家寶總理視察了溫州并與企業(yè)主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之后,,決策層對民間資本統(tǒng)一釋放了一系列寬松信號,。民間樂見這一政策的連續(xù)、深化,,而不是被打斷,。 吳英案中的大規(guī)模民間借貸、高利息承諾,,在浙江并非個案,。浙江省針對2835家民營企業(yè)的調查顯示,9%的企業(yè)表示“經(jīng)常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半數(shù)以上的企業(yè)涉足過高利貸,。一方面是民企融資難、融資貴,。另一方面,大量民間資本投不出去,。實際上,,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出臺了“非公36條”(舊36條),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等行業(yè),,但民資遭遇了“玻璃門”,進入不了這些行業(yè),。 在投融資兩方面的壓力之下,,浙江有了民間金融的畸形繁榮。浙江大學的《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元。所以,,溫州民營企業(yè)家當面向溫總理建議:民間資本要由“地下”變成“地上”,。溫總理也坦承:民間借貸之所以阻擋不住,就是因為民營企業(yè)有需求,,而金融機構又不能滿足,。正門開得不大,那旁門就要開,。 去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以答記者問的方式承認,民間借貸具有合法性,。12月,,最高法發(fā)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直到前些天,,在溫總理聽取各界對《政府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時,全國工商聯(lián)主席黃孟復再次提出民資進入壟斷行業(yè)問題,,溫總理當即表示:“新36條”沒有落實,,民間資本進入就遇到玻璃門、彈簧門,,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實施細則制訂出來,。 值得一說的是,這“兩門”的比喻,,是溫總理去年10月在溫州時就使用過的,,當時抓緊制定細則的承諾,如今有了時間表,。 以上種種暖風頻吹,,令公眾對于政府積極引導民資有序流動、“改堵為疏”,,有了政策預期�,,F(xiàn)在,,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審慎”復核吳英案。最高法的死刑復核,,除了決定吳英本人的生死之外,,也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當下的民企融資政策和民間資本的走向。司法固然應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將司法判決“短期政策化”,,但復核此案,也必然表現(xiàn)為最高法死刑政策,、融資案審判政策的最新應用,。吳英案的結果將體現(xiàn)去年12月最高法通知中的精神: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正像金融專家指出的:對正規(guī)金融行業(yè),,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yè)監(jiān)管”的監(jiān)管體制,,但對民間融資,,卻沒有完善的法律、監(jiān)管體系,。我們身處一個民間金融急速膨脹,,而監(jiān)管追趕不及的時代。這是吳英案的制度背景,。 不論最高法對吳英死刑判決的復核結果為何,,有一點可以確定,在國內民資松綁,、民間金融陽光化這條既定政策路徑上,,吳英案的作用不會是負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