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實說,,國內資本市場分紅整體水平還比較低,,加之在分紅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發(fā)言權,導致很多中小投資者對分紅制度“不太感冒”,。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股權集中度非常高,,大股東對管理層的控制能力較強,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例子屢見不鮮,。比如,,有的公司多年不分紅,利用關聯(lián)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現(xiàn)金分紅政策上采取殺雞取卵的超額派現(xiàn)做法,,影響了上市公司的長遠利益。對此,,缺乏發(fā)言權的中小投資者往往能怒不能言,。 火燒“鐵公雞”的政策,可謂好鋼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治理發(fā)言權上使使勁,,或許能事半功倍。在這方面,,筆者建議,,一要建立股東類別表決機制,二要降低中小股東行使提案權的門檻,。 股東類別表決機制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利益的方案,,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必須經過不同種類股東代表分別審議并各自通過后才能生效,。在A股市場,,股東性質可以劃分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為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不同的股東在投資成本,、投資目的、獲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東類別不同,,在分紅政策的制定上實行股東類別投票機制,,從而避免非流通股股東操縱分紅政策,侵害流通股股東利益。 至于降低中小股東行使提案權的門檻,,可以借鑒美國市場的做法,。美國規(guī)定:股東在提出提案時,必須持有該公司1%以上的具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場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票達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guī)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5%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能否將規(guī)定行使提案權股權集合比例從5%降至1%或者更低,?這樣,當投資者對分紅方案不滿時,,可以及時發(fā)出自己的聲音,,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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