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主要修改處為大幅提高了增值稅與營業(yè)稅的起征點,。具體如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貨物或銷售應稅勞務5000~20000元,,而此前的起征點,分別為月銷售貨物2000~5000元,或月銷售應稅勞務1500~3000元,。(《中國證券報》11月1日) 作為結構性減稅的具體措施,,顯然,主要針對小型和微型企業(yè),。更具體些說,,是主要針對個體工商戶。正因為如此,,這些措施能否落到實處就是關鍵,。因為銷售額符合免稅條件的,一般都是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很多都不建賬,所以,,現實的操作辦法,,一般就是定稅制,核定每一企業(yè),、門店每月應納稅多少,,便無論具體銷售額多少、賺錢或者虧本,,都收一樣多的稅,。 從前,曾經是一戶一核定,。表面上,,銷售額越高征稅越多,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本來沒建賬,銷售額的多與少根本是征稅者隨口一說,,暗箱操作的空間太大,,最容易形成權錢交易。一種結果是經營者熱衷于拉關系,、行賄以逃稅,,另一個結果是征稅者漫天要價威脅經營者,逼迫經營者行賄后,,才降到合理標準,。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我個人從事個體經營多年,,正是稅費征管極其不規(guī)范的時期,,其時的經歷,,至今還記憶猶新。 后來,,基本改為劃片區(qū)核定了,,即同一地區(qū)同一行業(yè)的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同一街區(qū)的經營面積基本相同的任何一家門店,,按同一標準繳稅,,且張榜公布。不能說實現了公平,,但確實實現了次公平,。逃稅的空間小了,稅費征繳容易了,,誠實經營者的稅費負擔也減輕了,。卻也形成一種現實,即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的稅費負擔,,決定于行政性質的稅費任務以及具體經營范圍、區(qū)域等,,卻未必與實際的銷售額有太大關系,。賬面上,實際上是一種倒推,,就是先確定收經營者多少稅,,然后,倒推出經營者應該有多少銷售額,,于是經營者就必須有多少銷售額了,。 要對此進行改革,長遠了說,,應該實現征稅的精細化,,適度規(guī)模以上的經營單位,都必須安設稅控設備,,稅費必須與真正的銷售額掛鉤,,讓稅率實際反映稅負輕重,以稅率調控稅負輕重,。短期來說,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時,,在特別大的范圍內,顯然還只能維持定稅,,那么,,結構性減稅,,便不應只單純減在未必有實際意義的稅率上,而一定要落實在現實的定稅標準上,。 具體些說,,就是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時,,降低稅費任務,,針對具體經營者的定稅標準,按一定比例下調,,讓結構性減稅的陽光真正照耀到低端經營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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