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說,,個稅征收方案調整的意圖是“減負”和“調節(jié)貧富差距”。前者落腳在“起征點的提高”,后者表現(xiàn)為“最高稅率覆蓋范圍的擴大”,。其實,,如此這般的個稅調整,,既無關窮人也無關富人,,而僅僅有關中間收入階層,。 個稅調整與低收入人群無關,。在3000元起征點以下的低工薪者有2個多億,,占了工薪人群總數(shù)的72%。起征點是3000元,,還是3300元,,抑或是5000元,這類討價還價可以在網(wǎng)上熱鬧非凡,,但跟這個人群基本無關,。 個稅調整與高收入人群關系也不大,。所謂高收入階層,資產(chǎn)性收入是大頭,,工資收入在其總收入中的占比很小,,大量的富人甚至并不支薪,對工資部分無論怎樣施展拳腳,,是撓不到金字塔頂端那部分的癢癢的,。 于是,個稅調整,,充其量關聯(lián)的只是幾千萬的中高工薪收入群體,,而這個群體正是中產(chǎn)階層的主體。這里的含義是,,“減負”和“調節(jié)貧富差距”有一個未曾明言的適用范圍:“中產(chǎn)階層內部”或“中高工薪收入群體內部”,。也就是說:個稅起征點的提高和最高稅率覆蓋面的擴大,僅限于中產(chǎn)階層內部的減負和收入差距的縮小,。 由上可知,,將“減負”和“調節(jié)收入差距”簡單化約成個稅調整,其實際效果是模糊了焦點,、轉移了視線,。 要想真正起到減輕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的稅負(與直覺相反,低收入者不是沒有繳納個稅,,而是繳納了相當高的個稅),,下刀處不是“個調稅”,而是“增值稅”,,因為增值稅里很大一部分是不叫個調稅的個調稅,,是被代征了的個調稅。 而這個以增值稅面目出現(xiàn)的個調稅,,與之息息相關的人群正是低工薪收入者和農(nóng)民工,。 為什么這么說?邏輯鏈條是這樣的: 我們的中低收入就業(yè)人口中,,大部分從事的是勞動密集型的工作,。所謂勞動密集,從附加值的角度看,,意思是說勞動成本是附加值的主要組成部分,。所謂勞動密集型商品,這種商品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方便勞動出售的載體,。對于這類勞動密集型的商品,,增值稅看似是直接對商品征稅,實則是間接對勞力征稅,,這時,,增值稅本質是個調稅,,即勞動者為出售自身的勞力交納了名為增值稅的個調稅。這個增值稅與教授外出講課所繳的個調稅并無二致,。 于是,,事情就清楚了:從事勞動密集型產(chǎn)業(yè)的主力人群(他們是中低收入群體的主體)并非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們的個調稅已經(jīng)以增值稅的名義被代征了,。若將17%增值稅里的三分之一即5.1%視為代征的個調稅,,那么這個稅檔相當于中等工薪收入群體里月入3000-4500元(扣除三險一金的凈收入)適用的稅檔;若將17%增值稅里的百分之六十即10.2%視作代征的個調稅,,那么這個稅檔相當于中等工薪收入群體里月入4500-7500元(扣除三險一金的凈收入)適用的稅檔,。這意思是說,收入低的不僅在繳稅,,而且還繳得出人意料的多,。 降低勞動密集型產(chǎn)品的增值稅,不僅有助于稅負公平,,還有助于低收入人群實質收入的提高,,間接地還有助于抑制通貨膨脹,。 勞動密集型產(chǎn)品增值稅降低是益處,,是如何作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實質收入的?兩個方面:收入和消費,。從收入方面看,,“增值稅”的降低擴大了勞動密集型產(chǎn)品的競爭優(yōu)勢,從而鼓勵了對勞動密集型產(chǎn)業(yè)的投資,,這個投資規(guī)模的擴大,,放大了對勞力的總需求,從而將改善勞力提供者的博弈地位,,提高勞力提供者的市場價格,,有助于勞動者實際工資的提升。從消費方面看,,增值稅占了總稅收的45%,,并最終加總在商品價格上,降低增值稅,,有助于商品價格的降低,,而商品價格的降低意味著名義工資不變條件下實質收入的提高。 如此看來,,降低增值稅可謂一舉三得的事,,為什么不作為呢? 更深一層看,,在轉型初期,,增值稅與承包合約一起,,起到了界定產(chǎn)權的積極作用,是經(jīng)濟起飛的有效助力,。在今天,,產(chǎn)權發(fā)育相對充分、經(jīng)濟進入有機增長階段,,增值稅的消極作用開始顯現(xiàn),,并且越來越成為經(jīng)濟增長的阻力。如果說,,轉型初期,,較高的增值稅率是強化產(chǎn)權的必要代價,那么今天仍然維持如此之高的增值稅率就撈過界了,,這相當于收費公路合約期滿后的超期收費,。今天,這個如此之高的增值稅率不僅降低了民眾,,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實質收入,,也抑制了私人投資的潛力,同時強化了“國進民退”的趨勢,。要推動經(jīng)濟持續(xù)健康增長,,改善增長質量,提升全民的福祉,,全面降低增值稅,,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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