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今日發(fā)布文件表示,,為加快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保障性住房開發(fā)建設的有關部署,,中央企業(yè)要積極參與到保障性住房開發(fā)建設中來,。(5月3日《中國經濟網》)
在保障房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地方政府籌集資金和建設難度很大的情況下,,國資委要求央企積極參與保障房建設,,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如果能把這項工作做好、做出成效來,,不僅有利于加快保障房建設步伐,,盡快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而且有利于改善央企的社會形象,,提高央企在社會上的地位,。
那么,央企如何參與保障房的建設才能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呢,?筆者認為,,要做到“四不爭”。
首先,,不與民爭利,。所謂保障房,就是專供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和租賃的一種住房,,包括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以及廉租房。簡單地說,,就是價廉物美,,與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相當。
那么,,央企在參與保障房建設中,,能否充分考慮群眾利益,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適度讓利于群眾呢,?要知道,這些年,,央企的社會形象并不太好,,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部分央企,,特別是壟斷央企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經常出現與民爭利的現象。因此,,對央企參與保障房建設,,公眾最擔心的也是這個問題。所以,,央企要在參與保障房建設中重塑形象,,就必須徹底摒棄與民爭利的思維,一切以群眾利益為重,,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切實承擔起全民企業(yè)的義務,履行好自己的社會責任,。
第二,,不與民營資本爭地盤。保障房建設不象一般的商品房開發(fā),,商品房開發(fā)靠的是實力,、靠的是市場競爭能力。因此,,不管什么所有制性質的企業(yè),,都可以參與市場競爭,參與土地的競拍和房價的競爭,,并實現企業(yè)效益的最大化,。這也意味著,央企完全可以憑借自己強大的資金實力和市場競爭力,與其他所有制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全方位的競爭,,爭取自己的地盤,。但是,保障房不一樣,,保障房要的是社會效益和群眾利益,,競爭的著力點也應當放在如何改善老百姓住房條件方面。
由于保障房在建設過程中,,會享受到許多政府出臺的優(yōu)惠政策和保護政策,,雖然經濟效益不是很好,但社會效益很強,。因此,,也受到了各種社會資本的青徠。特別在目前房地產市場情況不是很好的情況下,,包括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在內的社會資本都會積極參與到保障房建設中來。那么,,央企能否在參與保障房建設過程中,,不與民營資本爭地盤,而是平等,、公平地與民營資本進行適度競爭呢,?否則,也會帶來保障房建設的惡意競爭,,影響保障房的建設質量和配套設施等,使保障房建設變了味,。
第三,,不與地方政府爭政策。眼下,,地方政府除了需要承擔繁重的保障房建設任務外,,仍然把“土地財政”作為籌集建設資金的主要手段。其中,,如何吸引央企參與地方土地的開發(fā)也是重要途徑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央企憑借著強大的資金實力,,極有可能成為各地爭取的重點,,也成為各地利用優(yōu)惠政策吸引央企進駐的焦點。
那么,,央企在參與保障房建設中,,會不會用保障房為條件,向地方獅子大開口,要求各種各樣的優(yōu)惠政策呢,?如果這樣,,央企參與保障房建設就會變味,成為另一種形式的與民爭利,、與地方政府爭利,。
這是必須避免和預防的現象。
第四,,不與實體經濟爭資金,。目前,實體經濟發(fā)展的困難很大,,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籌集資金的壓力。
很顯然,,一旦央企參與保障房建設,,按照目前的信貸政策規(guī)定,保障房建設的融資是相對容易的,。一旦央企大規(guī)模的介入到保障房建設之中,,金融機構一定會蜂擁而上。那么,,大量資金極有可能流入到央企的口袋,。更令人擔心的是,央企會利用保障房建設的機會,,為其他商品房開發(fā)籌集資金,。這也意味著,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yè),、“三農”等的融資難度將更大。因此央企在保障房建設中,,能否更多地通過其他渠道融資,,特別是要更多地利用自有資金以及其他商品房開發(fā)方面的資金,給實體經濟更多的信貸支持呢,?
總之,,央企參與保障房建設是一件大好事、大實事,,但是,,一方面,要按照溫家寶總理提出的“講規(guī)模,、講配套,、講質量”,,做好保障房建設工作,另一方面,,要把好事做好,、實事辦實,盡量減少各種負面影響,。只有這樣,,央企參與保障房建設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fā)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