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破發(fā),是否可以通過暫停IPO申請來解決? 顯然這不是“上策”,。 近十年來,,在牛熊市轉換的影響下,IPO幾度暫停,幾度重啟。最近的一次暫停是2008年9月,重啟則是2009年6月,。但是,通過這幾次暫停,,我們會發(fā)現并不是由所謂的“破發(fā)”引起,,而是跟大盤的運行情況有關。 指數下跌,,偏快的IPO擴容速度引來爭論,。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IPO發(fā)行再度暫停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沒必要暫停,。可以做的,,就是對現行的新股發(fā)行制度做進一步的改革,。 新股發(fā)行制度改革,這是必然的,。包括1月份以來新股的“破發(fā)”不斷,,是與不徹底的新股發(fā)行制度改革導致的“三高”膨脹有關,與中小盤股的過高估值導致的市場信心走弱有關,。要解決這些問題,,并不是僅僅依靠暫停IPO申請就能夠解決的。 其實,,對新股發(fā)行制度的改革,監(jiān)管層也一直在提,,包括落實新股發(fā)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推出發(fā)行體制后續(xù)改革措施,,強化市場約束,提升一級市場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等,。 那么,,下一階段的新股發(fā)行制度改革,到底該如何進行,?筆者認為,,基本路徑還應該是進一步推進市場化,其中的核心是定價問題,,進一步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 首先,,需要及時引入與市場化改革相適應的配套制度,,為一級市場高效運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給。這包括擴大保薦機構配售權,、存量發(fā)售等,。未來新股發(fā)行體制改革應該突破存量發(fā)行難題,增加發(fā)行階段供應量,,以健全市場功能,。但是,也要注意這一方式僅有利于原始股東變現造富,,而不利于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即融資功能和上市公司回報股東功能的促進,。 因此,這就需要對出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類別和出售存量股份比例作出限制,,以避免財務投資者短期套利行為,,避免由于存量股份出售而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地位發(fā)生變更,影響公司持續(xù)經營,,發(fā)起人持有的存量發(fā)行外股份仍然需要設定限售期,。 其次,要在詢價方面進行改革,。新股破發(fā)不斷,,很大程度上也與機構詢價的不合理有密切的聯系。在這方面,,就可以考慮讓保薦機構自主選擇詢價對象,,讓每個機構投資者都成為投行的客戶,通過制衡機制促進保薦機構不再傾向發(fā)行人,,讓發(fā)行價格更加合理,。 同時,還要強化對承銷商的責任約束,。要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強化責任意識,,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促使保薦代表人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切實提高定價能力并引導市場理性定價,真正的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的,、有價值的投資研究報告,,在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 1月份以來的新股“破發(fā)潮”出現,,其直接誘因就是發(fā)行過程中出現的“三高”,。因此,要解決好“破發(fā)”問題,,就必須先把“三高”癥狀給解決了,,而不要寄希望于通過暫停IPO申請來解決好這一問題。 其實,,“新股”大面積“破發(fā)”也并不一定全是壞事,。這可以讓一級市場迅速降溫,同時,,也促使發(fā)行估值不得不放低身段,。應該說,從客觀上看,,新股發(fā)行估值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減小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投資者參與新股的風險。因此這是一種良性循環(huán),。不過,,當前一級和二級市場整體估值依然相差懸殊。從這個角度來看,,新股發(fā)行估值有待進一步向合理水平回歸,。 這依舊需要通過對新股發(fā)行制度的進一步改革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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