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據(jù)粗略統(tǒng)計,,《條例》實施一周來,,所開罰單超過300萬元。 深圳出臺“最嚴厲”條例,,重典交通違法行為,,本無可厚非,甚至值得各地仿效,。然而,,從條例正式實施一周的情況上看,該市祭出的一個代號為“天眼06”的行動,其實就是一個“抓大放小”行動——執(zhí)法者的“天眼”,,只看得見罰金成千上萬的司機違法行為,,而看不到罰款20、100元的行人違法行為,。且看其“輝煌成果”,7天罰款300萬元,新交規(guī)儼然變成了“提款機”,。 不可否認,變造車牌等,,屬于故意違法行為,,且屢教不改、屢禁不止,,違反者眾,,理當受到重罰。但是,,與變造車牌等行為相比,,行人橫穿馬路、撞闖紅燈等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兩者孰輕孰重,、誰大誰小,想必我們的執(zhí)法者不用“天眼”,,也看得一清二白,。 問題是,抓一個變造車牌者,可以罰5萬元,,而捉一個橫穿馬路的行人,,僅能罰20元;也就是說,,抓一個變造車牌者,,相當于抓到了2500個橫穿馬路的行人。如此大的反差,,便誘使執(zhí)法者的“天眼”也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變造車牌的行為,,一個也休想逃過我們的法眼,至于行人橫穿馬路,、撞闖紅燈等行為,,則一律視而不見。 如此看來,,深圳的這個“天眼06”的行動,,美其名曰是在實施條例,重典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則是大興“罰沒經濟”,,狠抓創(chuàng)收。如此看來,,當執(zhí)法行為走調變味之后,,專家再建言獻策要設立處罰緩沖期,外地車主再大呼小叫未告知“罰款條例”,,罰得很冤枉,,也都是徒勞無益的。因為,,也許這正是執(zhí)法者想看到的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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