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份代炒股合同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很多股民對這句股市的警示語置若罔聞,,前赴后繼地進入股市為股市的“綠化”事業(yè)做貢獻,,上演出一幕幕股民的血淚悲劇。 張女士,,江蘇常州市居民,,沒有職業(yè),平時在家喜歡炒股,。老公劉先生是一家銀行的職員,,懂一些金融知識,有的時候也幫老婆選選股,,提供一些股市信息,。李先生是劉先生的好朋友,經濟比較寬裕,。 2007年5月,,張女士與李先生經過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客戶保本保息分紅理財合同書,雙方約定: 代理期限自2007年5月22日至2008年5月21日,;李于2007年5月22日將100萬元資金投入到自己的證券資金賬戶上,,李只將操作的程序交付張,在代理期限內張有權在特殊情況且告知李后修改交易密碼,,李可以查看資金余額,;李所投資金為一年期資金,不得在雙方約定的代理期限內以任何理由中途抽回所投資金,,如確實遇到不可抗拒的風險,,急需資金,可提前解約,,但所造成的損失由李承擔,;李如需提前解約,則張不保本不付息,,如有盈余張可獲得利潤的70%,;合同期滿如李所投資金發(fā)生虧損都由張承擔,,同時按本金3%的年息支付李;李的任何一次擅自操作都將被視為違約,,張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損失由李承擔;李給予張的分紅為所投資金和所投資金的3%利息后的純利潤的50%,。 為了資金的安全,,在李先生的要求下,,劉先生在該合同的擔保人欄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大盤急轉百萬變成33萬
隨后的時間,中國股市跌宕起伏,。中國股市進入了漫漫熊市,。 2008年5月17日,雙方及擔保人劉先生經協(xié)商,,決定將上述合同延期至2008年11月22日,,并約定:如到2008年11月22日賬戶未到本金之上,張女士愿意將賬戶補平,,并繼續(xù)操作半年,。同日,張女士給付李先生利息3萬元,。 但是到了2008年12月15日,,李先生查看了一下自己的股票的資金賬戶卻不免冒出一身冷汗,賬戶顯示自己投入的100萬元賬戶這個時候僅僅尚有深天健股票67200股,,市值是4.96元/股,;該股票資金總額為33萬元,另賬戶有178.45元的現(xiàn)金余額,,共計是33.3萬元,,該賬戶資金虧損達到66萬元。 這個時候的李先生才真的體會到了網(wǎng)絡上流傳的“寶馬進去自行車出來,;西服進去三點式出來,;老板進去打工仔出來;博士進去癡呆傻出來,;姚明進去潘長江出來,;鱷魚進去壁虎出來;蟒蛇進去蚯蚓出來”,。同日,,李先生將股票資金賬戶密碼修改,并自行控制了該賬戶,。 思考再三,,李先生找張女士及老公交涉要他們賠償損失,。交涉無果,2008年12月24日,,李先生訴至常州市天寧區(qū)法院,,要求張女士、劉先生賠償損失66萬元,。
按合同約定操盤手承擔損失
天寧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劉先生簽訂的委托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該客戶保本保息分紅理財合同中約定,由李自行開設股票賬戶并投入資金后,,將賬戶控制權委托張進行證券交易,,張承諾委托期限屆滿后向李返還本金及利息,超額投資收益由雙方按比例分成,,如到期賬戶未在本金之上,,張愿意將賬戶補平,并繼續(xù)操作半年,。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李的股票賬戶資金嚴重虧損,張并未按約補平賬戶,,故應認定該合同于2008年11月22日即履行結束�,,F(xiàn)李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張賠償虧損資金66萬元,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予支持,。劉作為擔保人,理應承擔擔保責任,。 據(jù)此,,天寧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于2009年10月作出判決:張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損失人民幣666518元。 張女士,、劉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雙方所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有保底條款,,此屬無效,。該合同明確“如到2008年11月22日賬戶未在本金之上,甲方愿意將賬戶補齊,并繼續(xù)操作半年”,,故該合同的終止期應為2009年5月21日,。李擅自修改操作密碼,系違約行為,,應自行承擔相關損失,。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與張間成立的是有保底條款的委托代理關系,。由于該委托代理關系發(fā)生于自然人之間,,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jù)雙方“如到2008年11月22日賬戶未在本金之上,,甲方愿意將賬戶補齊,,并繼續(xù)操作半年”的約定,截止2008年11月22日,,訟爭賬戶總額低于100萬元時,張負有補足的義務,。合同履行中,,張懈于履行自己的重要義務,就賦予了李隨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shù)臋嗬�,。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近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