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時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房,,自以為這樣“投資”收錢的浙江省蘭溪市糧食局原局長徐有芝沒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被定罪,。 今年62歲的徐有芝,,1993年5月開始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1996年5月兼任蘭溪市糧食局下屬企業(yè)國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擔任蘭溪市糧食局調研員,,2007年12月退休,。去年5月,,蘭溪市檢察院從群眾舉報的線索深挖發(fā)現徐有芝涉嫌受賄,依法以受賄罪對他立案偵查,。 在法院審理時,,徐有芝雖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買房是正常的投資行為,,甚至對收受旅游費等收錢方式也認為“很正�,!保粯嫵墒苜V犯罪,。一時間,,當地爭議紛起。 蘭溪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下屬單位土建工程承包商處以6萬元價格購買價值9.18萬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身為局長的徐有芝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下屬糧管所以25萬元的價格購得一處價值41萬余元的營業(yè)房,以“協議”方式非法收受16萬元的國有資產,,且在購買該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轉賬支票形式賄賂6萬元,。法院均認定為典型的“交易型”受賄。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屬單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費為3000余元的韓國旅游和收受1000元美金,。1995年至2007年間,,徐有芝以逢年過節(jié)和家中紅白喜事等為由,收受多名請托人所送人民幣7萬元也被認定受賄,。對徐有芝逢年過節(jié)收受的禮金禮卡8000元法院認為是非法所得依法給予沒收,。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退出的受賄款32萬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上交國庫,。 蘭溪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吳小芳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犯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解釋及刑法對于受賄犯罪構成的立法精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受賄論處,。徐有芝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他受賄數額按照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檢察機關的指控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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