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講究“無酒不成宴”,,但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酒德酒風不好就會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趙某應邀與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飯店喝酒,,席間徐、周等人不停地對趙某勸酒,。第二天,,他被發(fā)現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間里。經法醫(yī)鑒定,,趙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趙某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飲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法院認為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趙某本人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徐某等人也承擔20%至5%不等的賠償責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酒店給女兒擺生日酒席,。席間,田某的朋友謝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開房讓謝某休息,。第二天凌晨2時許有人發(fā)現謝某情況異常,急救中心醫(yī)生趕到時謝已死亡,。經鑒定,,謝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樞麻痹死亡。謝某的親屬一怒之下將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數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余元。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田某賠償謝某的親屬經濟損失1萬元,。
內蒙古英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若冰說,,喝酒作為一種社交手段源遠流長,自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喝酒要講酒風酒德,、把握尺度,切不可強行勸酒至人死命,。他說:“在喝酒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責任自負。對于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后果,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過,,發(fā)生以下4種情況,酒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一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二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對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相應法律責任,;四是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一旦發(fā)現被邀請的客人因酒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主人要格外注意醉酒客人的安全,,因為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張若冰說,,隨著社會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應當做到敬酒不勸酒,。那種認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的事與旁人無關的舊觀念是錯誤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就是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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