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贈品DVD漏電,消費者許女士被電身亡,。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嘉臨門公司賠償喪葬費17095.5元、死亡賠償金1572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362.5元,、誤工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237658元。 以往節(jié)假日到來的時候,,一些商家往往會推出一些促銷措施,,比如“大甩賣”,、“大折扣”之類的,,當然,其中比較有吸引力的還是“買一送一”或“買一送幾”之類的促銷方法。但這類促銷活動有一點讓消費者感到很困惑,,那就是如果商家所贈送的商品質(zhì)量不合格怎么辦,?找商家吧,商家往往以“這是贈送商品,,質(zhì)量概不負責”為由來拒絕,,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詞地搬出《合同法》第191條中的“贈與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來作為法律依據(jù)糊弄消費者,。消費者不是法律專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商家的解釋為準”,。 其實,,商家依據(jù)《合同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來拒絕消費者是不正確的。因為第191條所適用的贈與行為是指一般的無償贈與,。而所謂的無償贈與,,根據(jù)該法第185條之規(guī)定,必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贈與行為是無償?shù)�,,二是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而此案從報道中可以看出,許女士的丈夫所獲得的贈品不是無償?shù)�,,因為她丈夫是在商場開展的“買西服贈送DVD機活動”期間,,花了690元買了一套相思鳥男西服,才得到商場隨西服贈送的一套DVD音響的,。商場贈DVD是以許女士的丈夫買西服為條件的,,這實質(zhì)上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對于這種贈與,,《合同法》第191條其實也說得很明白:“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nèi)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商家應該明白,,購物贈物行為實質(zhì)上是一種要約行為,只要消費者按照要求購物,,該合同即告成立,,贈送的物品即成為合同約定的銷售商品,商家有義務按照合同要求贈物并保證質(zhì)量,。如果商家贈送的商品質(zhì)量不合格,,不僅違了約,而且涉嫌欺詐,,消費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給予修理,、更換或退貨,,同時要求雙倍賠償。如果因為贈品的質(zhì)量問題而導致消費者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商家還必須賠償損失,。希望這一判例能給更多的商家以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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