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深圳電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員唐某在勞動合同約定期內辭職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唐某支付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補償金200萬元,。 深圳航空公司1998年將畢業(yè)于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的唐某招收為飛行學員,,2004年12月7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約定若唐某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0年內提出辭職,應向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200萬元,。在合同存續(xù)期間,,經(jīng)深圳航空公司組織安排,唐某曾在國內外模擬機訓練基地進行過多次培訓,,并逐步由飛行學員提升至副駕駛,、正駕駛、機長職務,。2008年4月,,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及培訓費用支付問題引發(fā)爭議,深圳航空公司向寶安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深圳航空公司與唐某間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唐某在約定的服務年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深圳航空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200萬元。對于深圳航空公司主張的200萬元培訓費,,因其未能舉證,,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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