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至2007年春節(jié)前,,刑滿釋放人員、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無業(yè)人員吳宏與河南省伊川縣無業(yè)人員張暉二人,,在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天誠洗車行”做技師,。期間,吳宏與刑滿釋放人員董迎飛商量,,決定利用吳宏接觸汽車比較多的機會去偷車,,由董迎飛負責銷贓。后吳宏將準備偷車的事情告訴了張暉,,張暉表示同意,。 隨后,張暉,、吳宏利用工作便利偷配了被害人張某的本田雅閣3.0轎車的鑰匙,。2007年3月2日,吳宏,、張暉尾隨張某至鄭州市中原區(qū)德豐園洗浴中心院內,,利用偷配的鑰匙,將張某停放在此處的本田雅閣3.0轎車盜走,。然后,,董迎飛聯(lián)系被告人朱新奇,讓其為該本田轎車尋找買家,,朱新奇又聯(lián)系了李震云(另案處理)讓其尋找買家,。李震云聯(lián)系的買家以24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買走。 2007年4月,,吳宏,、張暉、董迎飛、朱新奇4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盜的本田雅閣3.0轎車被追回,。經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評估鑒定中心鑒定,該本田雅閣3.0轎車價值1625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宏、董迎飛,、張暉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新奇明知是盜竊的機動車而介紹買賣,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吳宏、張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董迎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吳宏,、董迎飛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二人在刑滿釋放后的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盜竊罪,,故二人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朱新奇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宏,、董迎飛,、張暉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分別并處罰金,;對朱新奇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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