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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本報記者:朱立毅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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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2歲的溫某一直在浙江省麗水市的城建部門工作,曾擔任當地一條高速公路的副總指揮,。2003年起,,溫某又開始擔任麗水市城市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雖然在這個崗位上常有人送錢送物,,但溫某一直拒絕他人贈送的現金和購物券等,。
2003年,,溫某經朋友介紹結識了包工頭丁某。一次,,兩人在杭州相遇,,丁某便拉著溫某去了一家高檔高場,,溫某選中了一條價值300元的褲子,。考慮到這條褲子的價格也就相當于一條香煙,,溫某便同意由丁某付款,,并收下了這條褲子。在此后的三年里,,溫某先后收受丁某贈送的高檔衣服,、皮鞋、褲子和手機,,價值共計2.5萬余元,。
雙方建立起較好的關系之后,丁某便帶著溫某一起去杭州,、廈門,、溫州和麗水等地嫖娼,費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都由丁某預先支付費用,,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丁某將錢直接放在溫某所住賓館房間的枕頭下,,由溫某自行支付,。溫某以這種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計9500元,。
作為“回報”,溫某為丁某爭取到了大橋橋欄建設,、亮化,、粉飾等工程,丁某從中共獲得70余萬元的利潤,。2006年10月,,溫某被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偵查期間,,自認為從不收受賄賂的溫某對檢察官說:“我只想到自己遲早會因嫖娼問題被紀檢部門查處,,卻從沒想到自己會因受賄被立案�,!苯涍^檢察機關認真查證,,除收受丁某高檔服裝,、皮鞋和嫖資共3.4萬余元外,溫某沒有直接收受現金,。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丁某把錢直接放在溫某的枕頭底下,,也應該認定為資金行賄,,只不過溫某將錢直接用于嫖娼。溫某收受了錢財作何種用途,,并不能改變他受賄的性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溫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資在內的他人財物3.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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