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制藥巨頭輝瑞公司因故意夸大藥品使用范圍,、邀請醫(yī)生打高爾夫,、按摩,、度假等進行不當手段推銷13種藥物,,遭美國司法部重罰23億美元,,這天量罰金一部分回流給各州公共醫(yī)療基金外,,其中1.2億美元將由本案6名檢舉人分享,。 分享1.2億,、人均所得2000萬美元的6名檢舉人,,5人來自于輝瑞的員工,,俗稱“深喉”,另一名是醫(yī)生,。假如沒有這些局內人“深喉”提供的線索或情報,,假如沒有這些“深喉”在司法部調查起訴過程中愿意出來指證,司法部很難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讓全球藥業(yè)大王服法,,也很難讓這個藥業(yè)巨頭自愿選擇與司法部達成和解,,繳納巨額罰金以免遭起訴。 嚴格地說,,作為某種特定政治目的而提供情報但又不暴露身份的“深喉”,,與我們在輝瑞案中那6名挺身而出、檢舉作證的“舉報人”,,并不是一個概念。只不過,,在懼怕打擊報復甚過物質利益刺激的條件下,,“深喉”的存在,也可以視為與“檢舉人”一樣的重要,。 在美國,,“檢舉人”被稱為“吹口哨者”,也就是周圍人就如裁判,,一旦發(fā)現有人越軌,就吹哨提醒或警告,,形成全民“善意”監(jiān)督的社會氛圍,。 公司法人制度的誕生,使龐大如國家的公司獲得單一法人的法律地位,,在這龐大帝國中,組織繁密,機構交錯,,秘密交易橫行,。對這些巨頭公司的監(jiān)管,光靠政府部門的力量,,顯然是無能為力的,,而一旦他們之間形成利益輸送鏈,,政府往往會成為公司邁向壟斷和腐敗的推手,。 美國從林肯時代就制定了“反欺詐法”,鼓勵個人揭發(fā)檢舉欺詐政府行為,。這部也被稱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給美國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 美國檢舉人分享罰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實質化,,是美國有力地保護舉報人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該法案規(guī)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fā)并決定作為原告或證人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查,、起訴,,則可分到罰款的25%至30%。顯然,,“激活”舉報人制度,,一靠舉報人的公民意識,二靠罰款足夠高,,使之能平衡,、補償甚至獎賞舉報人的貢獻。 檢舉人分享違法者上繳的罰款,,無涉于公共資源,,這對我們是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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