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隨著處理結果的公布,,“溫州購買安置房”事件將被畫上句號,。誰曾想,這句號眼下竟變成了大大的問號和驚嘆號——近日,,面對有關方面作出“補差價”的處理決定,,賣家和買家都不愿補交這筆“冤枉錢”,買房者甚至把事情告到了市紀委和政府,。原來的“購房門”又升級為了“差價門”,。
看來,這個最被溫州有關方面指責為“小題大做”的購房門事件,還真無法“小事化了”了,。
3月下旬,,網友爆料稱,掌管政府房源的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曾在2004年至2005年期間,,以大大低于市場商品房的價格,將143套房子以安置房的名義銷售給了關系戶,。此事經溫州市委市紀委查證后確認,,并在一個多月后公布了處理決定。舊城改建指揮部一名負責人被立案,,成為此次事件中唯一落馬的人員,。而作為“糾錯”措施之一,政府對“問題房”當年市場價重新評估,,并要求購房人須于6月30日前補繳房款差價,,每平方米約3000元。
波瀾因此而起——許多房屋在這四五年里早已易主,,甚至是多次易主,。擊鼓傳花之下,最后的持花者是通過房屋中介,、以市場價受讓安置房的“下家”,,他們還要為此埋單?
不過,,就算溫州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情最后的“接花者”,,并最終找到某種辦法補足這些差價,這扇“購房門”就真的可以關上嗎,?
在溫州官員購房門事件的后續(xù)處理中,,公眾一直不肯“大事化小”,不斷追問:為什么對官員低價購房的行為,,有關方面一直避而不談,、不肯定性,?為什么整個事件中,,只有一個“擅自決定”拿出多余房源出售、“擅自決定”出售價格的指揮部負責人受責,,那么多購房戶,,補一下差價就可輕松免責?
按照法律專家的看法,,“購房門”事件中的官員已有受賄之嫌:兩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里明確了十種新的受賄形式,,其中就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并且為請托人謀取私利,,以受賄論處”。
至少到現(xiàn)在,,公眾始終沒有看到這些官員關系戶們,,承擔經濟處理以外的任何連帶責任,甚至連經濟上的處理也只是補差價而非懲罰性質,。這是不是會讓更多人感覺:原來法不責眾,;原來,低價購房即使被曝光,,不就是沒賺著便宜但也沒大“損失”,,有啥可怕?
這樣的結果才可怕,。權力在各種領域里的尋租現(xiàn)象,,正由過去的明目張膽變得日漸巧妙隱晦。因此就更需要發(fā)現(xiàn)一起,,嚴肅查處一起,,使得有權者不敢、不想,、不能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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