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天價薪酬”事件在媒體的窮追猛打下有了最新進展:作為國泰君安國有資產管家的上海國資委緊急開會專題研究,但沒有對外發(fā)表任何看法,,而國泰君安也再次對媒體進行所謂“事實”的澄清,,但似乎仍然澄而不清,事情的真相需要當事人更多的真誠和面對,。不過,,就事件本身而言,即使沒有奧巴馬“限薪令”的參照,,沒有經(jīng)濟危機的外圍語境,,一個國企動輒平均百萬年薪的合理性根本無需太多筆墨的論證。其實,,在2009年1月24日,,財政部就下發(fā)了《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特別強調“要堅決防止脫離國情,、當前經(jīng)濟形勢,、行業(yè)發(fā)展以及自身實際發(fā)放過高薪酬”。 《通知》的背景非常值得玩味:不僅有金融危機下過緊日子的考慮,,據(jù)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更有最高層對之前中國平安(601318,股吧)高管“天價薪酬”事件的內部批示。然而,,我想說的是,,無論國泰君安也好,,中國平安也罷,薪酬的高低只是貨幣的一面,,貨幣的另一面,,也是更重要的一面:這么高的薪酬,難道真的是出于激勵的考慮嗎,? 誠然,,我們從來不否認激勵機制的重要性,機制設計理論業(yè)已證明,,激勵是人類一個世紀以來進步的主要動力之一,,在某種程度上更可以視為中國改革開放30年成功的主要經(jīng)驗。正是出于對激勵機制的呵護,,在奧巴馬發(fā)出對華爾街高管的“限薪令”之后,,引發(fā)了業(yè)界對限薪企業(yè)人才流失和企業(yè)自主經(jīng)營的擔憂。然而,,對于中國的國有企業(yè),,特別是金融企業(yè)而言,我們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支撐“天價薪酬”的公司治理要素是否具備,。 拿國泰君安為例,一年32億,、人均高達100萬元的薪酬支出,,在中國金融企業(yè)其實非常普遍,國泰君安只是一個被暴露在陽光下的典型而已,,絕非特例,。因此,我們更希望用“國泰君安們”來強調問題的普遍性,,也就是說,,回答國企“天價薪酬”的合理性,應該用體制來回答,,而不是僅僅限于對個案的質疑,。就中國金融企業(yè)的薪酬而論,公司在治理方面的天然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其一,,在一個以“任命制”為主的人事模式下,,對高管進行激勵,制度的合理性何在,?既然是任命制,高管的任免完全取決于政府主管部門而非市場的業(yè)績,,中國很多國有大企業(yè)都是如此,,畢竟搞得有點競爭力的國企并不多,。在任命制下,一個本來月薪只有數(shù)千的公務員,,卻因上級部門的任命搖身成為企業(yè)高管,,一下子成為合法坐享數(shù)百萬年薪的高收入者,這以華夏銀行(600015,股吧)目前在任的監(jiān)事會主席最為典型,。 其二,,高管的薪酬決策程序經(jīng)不住公眾的考問。大多數(shù)企業(yè)的外部業(yè)績考核機制不健全,,缺乏量化標準和硬約束,,導致業(yè)績考核流于形式。在公司治理上最典型的特點是“內部人控制”,,也就是說,,高管的薪酬名義上由股東決定,由董事會決定,,甚至由所謂的“薪酬委員會”進行考核,,但事實上都是公司高管自己說了算,這也具有相當?shù)钠毡樾�,。正因為如此,,國資委、財政部出臺一些限制高管薪酬的政策,,不是沒有任何必要,,而是非常有必要。比如,,在國泰君安的“天價薪酬”被媒體曝光后,,我們沒有看到作為公司股東的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匯金公司等作出任何反應,。這樣,,在股東的信托機構經(jīng)常缺位的情況下,制定薪酬完全就成了高管們的“自娛自樂”,。 第三,,高管薪酬非常不透明。在媒體披露國泰君安的薪酬之后,,國泰君安于2月4日公開進行回應,,要點有兩個:一是32億元只是一個計提數(shù),不是實際發(fā)放數(shù),;二是強調證券行業(yè)是周期性行業(yè),,薪酬政策普遍實行以豐補欠原則。這個回應,,事實上根本回避了公眾最關注的問題:那就是在32億元的薪酬里,,高管們拿走了多少,?這是問題的本質和核心,而且作為一個國有企業(yè),,有義務向公眾披露這個事實,。至于“發(fā)放”和“計提”,不過是發(fā)放時間有差異,,但并不能否認高達32億元這個基本事實,。 以上三個天然缺陷的存在,決定了中國國有控股的金融企業(yè)的“激勵機制”完全淪為“偽激勵機制”,,也就是表現(xiàn)為要么對不該激勵的人激勵,,要么不顧事實打著激勵的旗號搞天價薪酬,這不僅僅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更會造成企業(yè)機制的扭曲和公平的完全喪失,,而這種“偽激勵”比不激勵更戕害公平和正義。因此,,在中國當前的特定語境下,,高管們的薪酬復雜性遠非美國華爾街可以比肩,國有企業(yè)高管的薪酬不僅有超越國情的“畸高”問題,,更有“內部人控制”,、股東決策和公眾知情權喪失情況下的“偽激勵”問題,而“偽激勵”無疑是最大的不正義,。 因此,,在當下,對國企高管薪酬進行規(guī)范,,其必要性自不待言,,只要“任命制”存在一天,這樣的限制和規(guī)范恐怕就不可少,。但政策的著力點不僅僅要關注脫離國情的“天價薪酬”,,更要關注體制性的“偽激勵問題”。就國泰君安的“天價薪酬”事件,,我們期待的不僅僅是阻止“不正義”激勵的發(fā)生,,更期待真相,期待國泰君安將細節(jié)公之于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