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農改或借鑒林改經驗。專家分析,,新一輪農村改革可能會進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進一步延長土地經營權的年限,將農村土地的承包期從現(xiàn)在的30年延長到70年等�,,F(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分析認為,,這一條規(guī)定或許就是新農改的突破口。目前,,《土地管理法》正由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guī)司緊張修訂中,。(見10月7日《每日財經新聞》)
新的農村改革被提上日程值得我們期待,因為完善土地制度還富于民,,準確界定明晰農民權利,,以“契約”代替“身份”呵護人的尊嚴,可以更好地促進要素的流動,,推進城市化進程,,最終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是時代的要求,。筆者認為,,中央審時度勢推進的新的農村改革有以下重要意義:一是加大社會的活力。曾經有人估計,,在美國全部GNP創(chuàng)造中,,有三分之一來自于社會流動的貢獻。農村明晰地產權,,將會使得要素的流動成為可能,,從而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使得社會經濟獲得更好的推動力,。當然,,流動會帶來風險,但是蛋糕做大,,也將會提升我們應對風險的能力,,國家將會有能力給農村帶來更多的從社會保障到環(huán)境保護的公共產品,。明晰地產權,使得農村經濟能夠更好地融入全國經濟循環(huán)中,,也就使得公共管理者能夠更好地向農村提供公共產品,。 二是有利于發(fā)展農村,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我國《物權法》2006年3月16日在全國人大通過之后,,物權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傳統(tǒng)的集體經濟為主的農村,,物權的明晰正遭遇著很大的尷尬,,農民個人的權利在集體的名義下被虛化,農民個人的集體成員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屬于集體所有,,但不為你所有”這樣的似是而非的集體觀,正在限制著產權的進一步明晰,,相關的產權難以變成農民改變命運的資本,。當前農村要進行的改革就是要做到集體與個人并重,充分尊重農民應有的個人權利,。 三是有利于在工業(yè)化的情況下,,促進城市化的建設。當前我國城市化的建設遠滯后于工業(yè)化發(fā)展的水平,,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農民的權利被固定在土地上,“產權”不明確,,使得農民難以獲得作為融入城市生活的資本,,使得全國上億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始終成為城鄉(xiāng)“兩棲人”、“邊緣人”,,這既滯后了城市化的發(fā)展,,限制了農民的消費能力,又帶來了社會治安,、社會保障等方面復雜的問題,,也帶來了困擾全國,始終難解的戶籍問題,。 我們期待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我們相信運用“產權”排他性的特征,能夠使得農民更好地呵護自己的權利,,拒絕廉價征地,、強制拆遷等嚴重侵犯農民權利的現(xiàn)象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