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三年級學生小雨(化名)礙于情面替同學參加考試,,結果被學校開除。他不服學校的處分,,向北京市教委申訴被駁,,于是一紙訴狀將市教委告到北京西城區(qū)法院。庭審中,,小雨的代理律師稱,,校方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在某種程度上剝奪了小雨的受教育權利,;而北京市教委代理人認為,,替考是一種嚴重的作弊行為,雖然小雨平時表現(xiàn)較好,,但這并不能抵消他的違紀行為,,校方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沒有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是行使學校的管理職能,。據(jù)了解,小雨已經報名參加了高考復讀班,,準備參加高考,。 類似消息,,最近幾年來時常見諸報端,而爭議點,,也集中在“開除是否剝奪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權”這一問題上,。 按照大學的校規(guī),因考試作弊而被開除,,應無爭議,,就是國外大學,也是如此,。那么,,為何在我們這里,作弊被開除,,卻是一個涉及受教育權的爭議話題呢,?這就要分析我國的基本教育制度和高校的管理制度了。 國外大學都有通過立法機構審議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學章程》,,這是大學的辦學“憲章”,所有校規(guī)都必須照《大學章程》制訂,。反觀我國大學,,雖然1999年實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大學必須有大學章程,,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所大學有真正意義的《大學章程》,高校的校規(guī),,行政色彩很強,,也十分隨意。 由此造成在不同階段,、不同環(huán)境下,,對同樣的違反“校規(guī)”的行為,懲處力度卻不相同,。比如,,在上個世紀90年代之前,有的高校對作弊,,最多是記過處分,,且在學生離校時撤銷,后來隨著對作弊現(xiàn)象的重視,,才加大了處罰力度,。而為何加大,,加大到何種程度,,并沒有通過師生的討論,、聽證,而由校方行政機構單方面決定,。這種校規(guī),,遭遇爭議,幾乎不可避免,。 我國大學管理,,有兩個明顯的困境。一是雖然學生在高考時可填志愿選擇大學,,但事實上,,學生并沒有選擇權,只能按高考的分數(shù)高低,,被動地被大學錄取,。學生和高校之間,是法律上的“行政許可”關系,,對通過高考錄取的學生,,高校必須承擔保護他的受教育權的法律責任。而國外大學,,實行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學生和高校的關系是契約關系,學生違反契約規(guī)定,,當然可以不履行契約,,比如開除學生。 二是如果一名學生在求學期間被退學或者開除,,幾乎就等于被剝奪受教育權,。表面上看,這個學生被開除之后,,還有機會重新參加高考,,還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但如果在大三,、大四被開除,、退學,必定導致三四年的青春時光浪費,。同時,,他還背上了被處分的名聲,重新參加高考,,能不能被高校再次錄取,,也還是未知數(shù)。而國外高等教育普遍實行自由轉學制度。也就是說,,一個學生因各種原因被淘汰之后,,他有機會申請、轉到其他大學就讀,,一所大學的開除,,并沒有導致這名學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我國的這種管理制度,,本質上造成一個學生的被淘汰,、退學、開除,,成為敏感事件,,學生退出機制嚴重不健全,矛盾重重,。 對于小雨來說,,假如我國也有這樣的制度,那么,,他就得接受契約規(guī)定被處罰,;同時,在被開除后,,他可以用過去三年的大學學習表現(xiàn),,再去申請一所普通大學,或者高職高專,,其學分也得到認可,,而根本不必回頭重新高考,從大一開始重上大學,。 面對這一難題,,大學有兩個選擇: 其一,通過立法程序,,制訂《大學章程》,,在《大學章程》框架內,制訂師生接受的校規(guī),;同時,,建立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和自由轉學制度,給學生在受教育過程中提供選擇權,。在這種環(huán)境之下,,再嚴格執(zhí)行校規(guī),就沒有這樣的法律糾紛,。 其二,,如果沒有依據(jù)有法律效力的《大學章程》辦學,,我國大學也沒有自由申請入學制度、自由轉學制度,,大學就必須謹慎地使用“退學”,、“開除”手段來懲罰犯了錯的學生。在自由申請入學制度,、自由轉學制度沒建立起來之前的相當長時間里,大學都應該依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簡單將違規(guī)學生開除,,只能增加對學生不負責的負面形象。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大學沒有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和自由轉學制度,,也沒有大學章程,因此,,對學生動輒開除,,是不合情理,也涉嫌剝奪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受教育權的,。這與是否嚴懲作弊無關,。大學如果要嚴厲處置作弊學生,當務之急,,不是拿起開除武器,,而是反思自己為何一直沒有《大學章程》違法辦學到現(xiàn)在,著手立即制訂并通過立法程序頒布《大學章程》,,同時,,建立高等教育市場機制,允許學生可自由選擇大學,、可隨時轉出大學,。在這種環(huán)境下的嚴懲,才是對受教育者真正負責,,也讓公眾信服的,。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