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壟斷法即將開始實施。一部重要法律實施在即,,相關準備工作卻讓人失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宏偉說,,“原先在制定草案時計劃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個配套規(guī)則,迄今為止,,無一出臺,。”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則指出,,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至今尚未成立,,涉及到商務部、發(fā)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執(zhí)法機構也未全部明朗,。 反壟斷法從通過到正式實施,,預留了將近一年的生效期。設置如此漫長的生效期,,本意就在于給法律實施留下制度配套和機構,、人員到位的足夠時間。數日之間,,利劍就要出鞘,,倉惶檢視,我們才發(fā)現一切似乎都還在原地。反壟斷法原則性極強,,需要相應的法律規(guī)章與之配套,。如今,原計劃的40個配套規(guī)章一無所有,,反壟斷法即便是一口寶劍,,怕也只能是鋒口未開徒具其名。何況,,協(xié)調機構和執(zhí)法機構尚未到位,。就算能夠搶在數天之內宣布機構成立,執(zhí)法者手捧一部陌生而空疏的法律,,將何以執(zhí)行,? 反壟斷在中國的立法命運,被形象地概括為“一十三年磨一劍”,。從1994年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到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整整耗費了13年時間,。如此漫長的立法過程,,顯然無法用一個簡單的“慎重”來概括,8章57條法律文本的背后,,既有思想的交鋒,,又不乏利益的互博。但不管怎樣,,一個充分妥協(xié),、多方接受的結果,最終以法律形式被確立下來,。法律在制定之前,,盡可以去爭取、去說服,、去影響,、去溝通,一旦固定它便具備了神圣的光芒,,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且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 8月1日,,艱難誕生的反壟斷法終于迎來閃亮登場的日子,。但是,它所要面對的尷尬,,不僅僅是配套規(guī)則缺失和機構人員缺位的問題,。法律的實施不只是執(zhí)法者的事,,一切組織和個人尤其是那些相關者,理應對法律葆有基本的關注和敬畏,。但正如專家所言,,面對反壟斷法跨國公司緊張,國有大企業(yè)淡然,。 某些國有大企業(yè)淡然的理由,,似乎是反壟斷法并不反對他們的壟斷地位。但是,,不反壟斷地位不代表不反壟斷行為,,壟斷國企如果有利用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就應當受到反壟斷法追究,。國企的不在乎,,并非全部緣于對反壟斷法的誤讀,他們所依仗的還有一條“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壟斷國企所占有的,,不僅僅是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還包括部門法這種法律資源。這些法律制定較早,,而且大多為部門自我立法,,所以自我保護的傾向十分明顯。反壟斷法要追究的行為,,在優(yōu)先的部門法那里,,極有可能是完全合法甚至需要鼓勵的。 僅此一條,,就足夠新生的反壟斷法在泥沼中左沖右突了,。有人解釋說,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在市場經濟不成熟的條件下推行的,,不必強求太完美的結果,。但是必須看到,正是因為市場經濟不成熟,,所以反壟斷法才在立法過程中作出了相當多的讓步與妥協(xié),。目前的這部反壟斷法,就是為當下的中國經濟量身打造的,。在實施中如果還要不斷放棄原則,,那么反壟斷將會喪失其底線意義。 美國反托拉斯法誕生之初,,人們甚至不知道它要說什么,。直至1911年,,政府將不可一世的洛克菲勒標準石油公司肢解為34個小公司,人們才明白競爭對于市場和民生的意義,。美國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堅韌態(tài)度,,值得我們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