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楊先生和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楊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師驚訝地發(fā)現(xiàn),公司的工會主席坐在了他的對面被告席上,。楊先生納悶,,工會主席照道理應該維護職工權益幫自己,怎么會代理公司跟他在法庭上較起了勁,,他是否坐錯了位置,? 《工會法》明確規(guī)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企業(yè)侵犯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提出意見進行協(xié)調(diào)處理;職工認為企業(yè)侵犯其合法的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身為工會主席,其行為就代表了工會組織,,不為職工爭取利益,,卻代表行政與職工同庭抗辯,實在是荒唐之極,。試問,,在這種情況下,,工會如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其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工會主席與職工對簿公堂這種怪事,曾屢見諸報端,,成為人們飯后茶余議論的熱門話題,,個中原因讓人深思。 在筆者看來,,這首先源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明確,。盡管工會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無論是《工會法》還是《中國工會章程》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職工與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工會主席不能代理公司出面打官司。法院審理案件要以法律為準繩,,在更換訴訟當事人上必須依法進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法院明知工會主席代表公司訴訟不妥,,卻也無能為力,。其次,主要是在體制上,,工會組織隸屬于企業(yè),,工會主席拿的是老板的工資,職務是老板安排的,,老板的命令敢不聽從,?而且許多工會工作人員都身兼企業(yè)行政職務。工會是勞動關系矛盾的產(chǎn)物,,就勞動關系而言,,行政與職工存在著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矛盾,倘若發(fā)生勞動爭議,,工會主席在身兼兩職的背景下,,不管工會主席“屁股”怎樣坐都是歪的,必然置于十分尷尬的境地,。最后,,從思想上看,與一些工會干部認識上的偏差是有很大關系的,。一些工會干部,,行政化色彩嚴重,他們不是密切聯(lián)系職工群眾,而是密切聯(lián)系領導,。只能“當權”,,不能“維權”,在其位更多的是考慮自己的升遷和去留,。他們只知道按領導的意圖,、指示辦,眼里哪還瞧得見職工群眾,。 要避免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除了要健全法制,堵住法律的漏洞外,,還要改革工會組織體制,,推行工會主席職業(yè)化。即由上級工會出錢,、出人為企業(yè)配工會主席,,讓工會主席不再為老板的“五斗米折腰”。如此,,工會才不會成為企業(yè)的附屬品,工會主席維權的腰桿才會硬得起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