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7-03-06 作者:張?zhí)锟?nbsp; 來源:中國青年報 |
|
|
兩會期間,,納稅問題再次成為焦點之一,。新聞說,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讀罷感到,強制性和居高臨下居多,,而解釋,、協商和平等缺乏。 公民為何要納稅,?也許在很多人,,尤其是權力機關的人眼中覺得不是問題,但是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的本質是公民把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個人收入的一部分拿出來,,以契約的方式交給政府,而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服務于公眾,。從這個基本意義出發(fā),,目前我國的稅收,在某些方面還缺少充分的法理解釋,。 納稅人要納稅必須首先承認其私有財產,,并且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中國人的私有財產能得到基本肯定的也就是工資收入這一部分,,在這個意義上,,讓公民交稅也許理由是充分的。但是,,除了工資收入之外的其他私有財產呢,?比如房產,按現有規(guī)定,,公民現在所買的房并不是自己的私產,,而只是買的70年使用權�,?杉幢闳绱�,,也要納稅,,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已購公房要交每平方米15.6元的土地出讓金等,,為不是自己財產的東西納稅,,于理無據。 其次,,納稅是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平等和協商關系,,而非上下級的權力服從關系。這個概念,,是世界各國幾百年來民主憲政過程所獲得的共識,,也是對千百年來封建專制制度之下,稅收就是皇帝要百姓和臣下納貢的糾正,。納稅的平等和協商關系,,始于人類的第一個憲政國家英國,是由《大憲章》確立下來的憲政原則之一,。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任何人的行動和權利都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政府的行動和征稅權,,應當受到必須的限制,。如果沒有限制,政府的征稅就可能像過去的帝王一樣想征多少稅就征多少稅,,想什么時候征稅就什么時候征稅,。 在民主憲政原則下,人民代表或議員可以代表人民與政府協商,,對稅種,、稅額和稅率等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和議價,,雙方都沒有單方面定價權,。而且,既然公民交納的稅是讓政府替公眾服務和辦事,,公眾和人民代表還可以就政府服務質量的優(yōu)劣來議定納稅的稅額,,正如一個人請了保姆,需要根據保姆的工作表現和質量給予數量不等的報酬一樣,。 反觀我們現在的稅收申報制度,,征稅催收的成分居多了,而解釋少了,透明度低了,。僅以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而言,只說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但是,,這個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是權力機關單方面的規(guī)定,,還是經由與納稅的主體──公民協商而成,,是需要解釋清楚的。同理,,其他的稅收也應當有更多的解釋,,平等、柔和的催討,。從另一層關系來看,,由于公眾納稅給政府,是讓后者提供更好和更優(yōu)質的服務,,因而納稅人與政府是主人與公仆的關系,。既如此,政府的征稅,,就不該是居高臨下的勒令,,而應多一些解釋、平等商討的方式,。 截至3月1日,,全國只有近40萬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辦理了自行納稅申報,而稅務機關掌握的數字是,,全國大約有2000多萬高收入者,。自愿申報人數少,恐怕不能簡單用一句“缺少納稅意識”來概括,,因為納稅是義務,,同時更是權利。當納稅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種權利時,,他多半不愿心甘情愿盡義務,。 在納稅問題上,需要調整納稅人與征稅者的關系,,多一些解釋,、協商和平等,而不是居高臨下和威脅,,諸如發(fā)布“稅務總局稱已掌握大多數高收入者信息”的風聲,。而且,政府官員不僅要主動公布財產,,還要主動公布自己的納稅情況,,起到帶頭作用,。如此,納稅人才有可能自覺自愿納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