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曾經歷過多輪變遷,從夏商周時期的井田制,;再到戰(zhàn)國時期至唐代的均田制,,以及期間戰(zhàn)亂時期屯田制等特殊形式;接下來,,才是“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私有制,。新中國建立后,1950年代接連進行了土地改革,、農村合作化,、人民公社運動;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實施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陸續(xù)出臺了農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建立起維系至今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使用和管理制度,。
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相比之前的人民公社運動,更能保障農民農業(yè)生產經營權益,,卻是以造成農地細碎化經營來實現的,。在農村人口與土地代際傳承(調整集體所有土地分配關系)的背景下,農地細碎化必然造成農戶承包土地越來越細碎,,這就帶來了更高的生產經營成本,,影響農戶采用新技術、環(huán)保技術和產品以保證農地可持續(xù)穩(wěn)定產出的熱情,,更不利于規(guī)�,;r業(yè)發(fā)展和耕地保護。
更嚴重的問題在于,,由于農民只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還嚴格限制土地的抵押和繼承,這雖然因此避免了歷史上土地集中兼并一幕的重演,,卻讓地方政府,、開發(fā)商和其他組織在通過“合法”形式改變農村土地用途,在違背農民意愿并以相當低微的征收成本情況下強征農民土地,。
學術界特別是三農專家,、經濟學家經常就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議。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信托業(yè)協會會長蒲堅在其所著的《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托化改革》一書中,,對農村土地國有化、私有化兩種建議給予了分析,,指出農地國有化成本高昂,,并將加劇地方政府濫征;而土地私有化必然導致土地兼并,、農地破壞等嚴重后果,。這本書提出的建議是,在法律框架內,建立信托共有制,。
蒲堅解釋指出,,信托共有制將實現個人財產社會化和產權成分多元化,實現農民土地產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以信托方為中介,,將農地產權納入社會范圍進行自由流動、組合和交易,。農地產權信托不改變其所有權歸屬,,農民仍將可以通過以腳投票的方式來行使占有、處分,、使用,、收益4項功能。農地產權信托企業(yè)將因此發(fā)展為金融綜合服務商,,使得農地資本與金融資本更好的產生聚合式化學反應,。
《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托化改革》書中介紹了世界各國、各地區(qū)農村土地流通的制度變遷,,指出,,農村土地制度安排應當服從于生產力發(fā)展水平,應以所有為中心轉向以使用為中心,,不侵害原有所有者權益,,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蒲堅認為,,農地信托共有制,、土地信托化不僅可以將農地轉化為可攜帶資產,解放農民對土地的依附,,并且,,也能避免歷史教訓,防止新地主的出現,,實現土地規(guī)模化和集約化發(fā)展,,實現利益分享普惠化,。
今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稕Q定》指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fā)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guī)范運行�,!薄稕Q定》的以上表述與《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托化改革》這本書提出的“信托共有制”,,在理念和內容上存在較多的一致性。從這個意義上講,,閱讀這本書《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托化改革》,,有助于我們理解和貫徹落實《決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