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針對近期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投訴增加的趨勢,,天津市工商局日前在全市范圍內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使用和簽訂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 檢查中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與購房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附加格式條款存在問題較多,,主要集中在十個方面:一是隨意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二是違約賠償比例約定明顯不平等;三是房地產商擅自提前交付商品房,,讓購房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四是隨意改變公用部分設計,侵害購房人合法權益,;五是不把符合要約的廣告宣傳當作要約,;六是強收各種不合法、不合理費用作為交房條件,;七是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將共有部分作為無效贈予,欺騙購房人,;八是宣傳廣告對有關商品房項目周邊環(huán)境配套設施的內容存在虛假成分,,將與該樓盤無關的周邊配套設施聯(lián)系在一起,使人產生誤解,;九是約定“最終解釋權歸開發(fā)商所有”,,剝奪購房人的權利;十是合同文字表述不清,,容易導致糾紛的發(fā)生,。 針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天津市工商局已責令相關企業(yè)對含有損害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合同條款進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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