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稱,,自6月1日起,,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可在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充電服務費,。
北京市發(fā)改委5月7日發(fā)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自6月1日起,,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可在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充電服務費,。
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上限標準為當日本市92號汽油每升最高零售價的15%。各經營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上限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各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執(zhí)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通知還稱,自2020年1月1日起,,充電服務收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