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關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下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上述要求,。
這是一個微妙的時點,。
2月14日,,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審慎處理好“吳英案”,。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學院院長羅培新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通知》釋放了一個信號,,就是對于民間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開,。
羅培新去年底赴浙江調研民間金融,并與30多名溫州老板座談,。他稱,,《通知》對于民間金融加強管理同樣予以強調,“這兩者并不矛盾,,他們是在尋找之間的平衡,。”
前不久,,新華社發(fā)文,,通過對一些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企業(yè)家的專訪,,縱論“吳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
文章稱,,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如此背離,實屬罕見,。
專家建議,,要創(chuàng)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于公眾自我判斷。
事實上,,包括《通知》在內,,最高法下發(fā)了一系列文件,試圖厘清民間融資中的模糊地帶,。
重申合法利息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準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要正確分析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實質,判斷當事人有關約定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實體經濟發(fā)展;要加強對借據(jù)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加大對各種形式高利貸的排除力度和對虛假債務的審查力度。
本報記者對近三十年來金融領域的制度規(guī)范進行梳理后發(fā)現(xiàn),,改革開放以來,,監(jiān)管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的態(tài)度正在發(fā)生微妙的變化。
就在去年底,,最高法還發(fā)布一則通知,,要求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
通知指出,,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jiān)控等特點,。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
其中明確,,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guī)定處理,。
其中,,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對于復利問題,,《若干意見》第7條又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也明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目前,,央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56%。
也就是說,,年率26.24%以下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還在近期連發(fā)六條司法建議規(guī)范民間借貸,,包括規(guī)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規(guī)范和放開企業(yè)間借貸活動。
并非一概而論
早在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yè)務,。其實從更早期,民間金融與國家金融都以“雙軌”的方式存在,。但是在制度層面,,這種認可相對少見,比如,,199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名為聯(lián)營實為借貸的行為,認為其違反金融法規(guī),,應確認合同無效,。
1999年2月,最高法公布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因此,,對于自然人作為一方主體的民間借貸,,其合法性是確定的。
此后,最高法民二庭有關負責人提出了區(qū)分借貸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處理,,對偶爾的,、以自有資金進行的借貸,在不違背法定利率范圍的情況下確認其效力的傾向性認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首開先河,,于2010年5月出臺指導意見,提出企業(yè)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談及最高法最新出臺的《通知》,北京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苗宏安對本報記者表示:“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會更加理性地來處理民間借貸,�,!�
在此前的2011年2月25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但不包括集資詐騙罪,。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吳英死刑,。
如何界定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存款罪,,一直都存有較大的爭議。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曾對本報記者表示,,建議決策者觀念上更加開放,。
他認為,需要克服這樣一種慣性思維,,即一旦放開民間金融業(yè),,那些開銀行的私人老板就會亂集資或攜款潛逃,將風險留給政府,。其實中國歷史上有非常好的守信用傳統(tǒng),,山西票號和浙江錢莊完全是民間金融,信用極佳,,“為什么金融對內放開就不能相信私人資本,、民間資本呢?”
上海律協(xié)公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吳冬律師則認為,,《通知》對于民間借貸要保護的表態(tài)其實是有條件的,,并不是絕對的。
“比如民間的借貸究竟是為了個人揮霍,,或者是傳銷性質的,,或者是純資本運作,還是為了實體經濟發(fā)展,�,!眳嵌J為,,最高法并沒有一概而論,而是有區(qū)別地對待民間借貸,。
他認為,,目前的表述其實還不夠細致,應該制定更為詳細的司法解釋,,比如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其實并不太統(tǒng)一,,各地都有些各自做法,,而這需要最高法進行統(tǒng)籌。
羅培新認為,,現(xiàn)在要做的其實是將隱性的民間借貸顯性化,、合法化,讓它們在陽光下接受監(jiān)管,,政府部門在了解到民間金融的真實情況時,,要對一些隱藏的風險作出預警,也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教育,。
“最終是要達到一種平衡,,既有利于保持市場的活力,,民間對資金的需求得到滿足,,同時也能保證金融秩序和公眾利益不受侵犯�,!绷_培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