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家臺資企業(yè),,在工商管理部門在冊登記僅629戶——這是記者從東莞工商局得到的數字,,這種情況被一些臺商和地方主管部門形容為“隱名投資”,。 廣東是中國大陸臺資企業(yè)最集中的地區(qū)之一,,其中東莞又是大陸臺商最為密集的城市之一�,!� 目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組織部分在粵全國人大代表、臺盟,、臺聯人士就《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涉臺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進行調研,。
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造成“隱名投資”
廣州市臺協會長程豐原表示,,目前廣州有2600多家臺企,,投資總額超過123億美元。其中,,有300至500家企業(yè)是屬于“個體戶”性質的商貿類企業(yè),,這些臺企全都是“隱性”的�,!斑@些不只是廣州的情況,,整個廣東省都是如此�,!彼f,。 隱名投資俗稱“入暗股”,是指由于某種原因,,投資一方實際出資認購(隱名投資人),,但工商登記材料或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記載的出資人卻是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投資現象。東莞市主管臺灣事務的副市長江凌說,,隱名投資的背后,,是很多臺胞通過委托大陸居民作為投資代理人,或通過在其他地區(qū)投資后再轉投資大陸的現實狀態(tài),。 江凌說,,造成隱名投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臺胞在大陸的投資主體和投資形式限制較為嚴格,,對臺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的管理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guī)定,保護法的適用投資主體僅現定于“臺灣地區(qū)的公司,、企業(yè),、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此外多數省區(qū)并不允許臺商在大陸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設廠,。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斷深入,,臺商在大陸的經營模式和營業(yè)領域不斷擴展,兩者交叉就在客觀上導致部分臺企和臺商被動變成了“隱身機構”和“隱身人”,。 深圳市臺協副會長洪嘉生說,,大陸法律對個體戶的限定,諸如雇員8人以下,,工廠面積300平方米以內等條款還是上世紀80年代規(guī)定的,,顯然已與現在的經濟發(fā)展形勢不相適應了,現在來大陸發(fā)展的“個體臺商”越來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隱名投資人,。 產業(yè)領域的限制也成為臺商選擇隱名投資的驅動之一。目前臺商投資也要受到國務院出臺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限制,,例如教育,、高檔酒店(四星級以上)、醫(yī)療,、運輸等,,仍在限制產業(yè)之列。因此,,臺商透過隱名投資或合資形式才能涉獵這些產業(yè),。 此外,對大陸法律法規(guī)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臺商臺企“隱名”的原因,。東莞市臺商協會會長葉春榮說,,由于臺灣地區(qū)相關法律允許隱名合伙、隱名出資等投資形式存在,,一些臺商往往認為大陸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有類似規(guī)定,,忽視和誤解了必須履行的審批和注冊手續(xù),,結果形成隱名投資。
易生法律糾紛
近年來,,因臺商隱名投資引發(fā)的糾紛日益增加,,已成為涉臺民商事案件主要類型。 據廣東省臺辦掌握的情況,,由臺商投資門檻問題導致的“隱名投資”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多,。以東莞市為例,該市中院自2003年以來的1612宗涉臺案件中,,涉及隱名投資的借款糾紛,、出資經營合同糾紛所占比例超過10%。 “由隱名投資引發(fā)的經營權糾紛已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了,,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此而起的,。”葉春榮如此形容臺商通過大陸代理人進行隱名投資的風險,,“如果投資成功的話,,臺商怕代理投資人搞怪;如果失敗的話,,代理投資人又怕臺商跑路,。不管成功或失敗,都會出事,�,!� 東莞市臺灣事務局副局長陳錫輝認為,有少數臺商是主動“隱名投資”,,目的是規(guī)避大陸法律對臺胞的投資領域和投資形式的限制,。然而,在這種投資形式下,,實際出資人與公司顯名股東不一致,,給甄別臺資并實施鼓勵政策增加了難度,更糟糕的是,,埋下了較多的糾紛隱患,。 在廣東各地的司法實踐中,,臺商隱名開辦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yè)引發(fā)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是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糾紛,。臺商作為隱名投資人投資時,一般都會與顯名投資人簽訂合伙合同或委托合同,,就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當雙方就投資收益分配或投資款返還發(fā)生爭議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臺商往往會訴諸法院,,要求顯名投資人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然而,,司法實踐中,該類合同通常得不到法院認可,。二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yè)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臺商以大陸居民名義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yè)與他人發(fā)生債務糾紛時,臺商是否承擔責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此外,,臺商隱名在大陸與他人合伙經營或開辦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糾紛后,臺商要求司法確認其為合法的合伙人或要求合伙人返還投資款,。還有借款合同糾紛,、隱名投資人要求返還投資款糾紛、確認合法股東身份,,獲得與顯名股東一樣的地位和權益等糾紛,。 江凌表示,由于大陸法律對隱名投資并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臺商發(fā)生隱名投資糾紛時,,其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臺商希望完善法律法規(guī)
在廣州,、深圳,、東莞三地的臺商建議,從立法層面擴大臺灣居民在大陸投資的形式,,借鑒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做法,,允許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主管部門審批,,但對其經營范圍要進行限制,。 實際上,廣州,、廈門,、合肥等地已經為臺灣居民在大陸注冊個體工商戶經營逐步“開綠燈”。去年12月,,廣東省出臺的《臺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臺灣居民在廣東省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核準登記,。臺灣居民只需提供身份證件、經營場所證明等有效證明就可以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據廣東省工商管理局數據統計,,截至去年底已有28戶臺灣居民在廣東成功申領個體經營營業(yè)執(zhí)照�,!敖ㄗh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列明個體工商戶的投資形式,,允許臺灣同胞在全國范圍內申辦設立個體工商戶,,并及時出臺實施細則,以消除隱名投資形式的弊端,�,!比珖舜蟠怼V東省臺盟副主委孔令人說,。 值得注意的是,,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于6月29日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chuàng)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huán)境,;協議提出,簽署協議的目標為“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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